根據《城市房地產抵押管理辦法》的規定,下列房地產不得設定抵押:
一、 權屬有爭議的房地產;
二、 用于教育、醫療、市政等公共福利事業的房地產;
三、 列入文物保護的建筑物和有重要紀念意義的其他建筑物;
四、 已依法公告列入拆遷范圍的房地產;
五、 被依法查封、扣押、監管或者以其它形式限制的房地產;
六、 依法不得抵押的其它房地產。例如:土地所有權不得抵押;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體所有的土地使用權不得抵押(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同時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的相關規定,以法律禁止抵押的房地產設定抵押的,抵押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