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律層面對采光權的界定和保護
我國《民法通則》第八十三條規定:不動產的相鄰各方,應當按照有利生產、方便生活、團結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確處理截水、排水、通風、通行、采光等方面的相鄰關系。給相鄰方造成損失的,應當停止侵害,排除妨礙,賠償損失”。《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八十九條規定:建造建筑物,不得違反國家有關工程建設標準,妨礙相鄰建筑物的通風、采光和日照”,不僅將采光權明文納入保護范疇,也明確了相鄰雙方應以不妨礙作為實施建設、改造、種植等行為的先決條件。
目前在現實生活中能夠用來判斷采光權是否被侵犯可參照的標準主要有《國家標準城市居民住宅區規劃涉及規范(GB50180-93)》第五章的規定:住宅間距,應以滿足日照要求為基礎,綜合考慮采光、通風、消防、防災、管線埋設、視覺衛生等要求確立,住宅日照標準應符合一定的規定,具體應符合下列規定:大城市住宅日照標準為大寒日≥2小時(大城市采用大寒日日照2小時標準,中小城市采用大寒日日照3小時標準),冬至日≥1小時,老年人居住建筑不應低于冬至日日照2小時的標準;在原設計建筑外增加任何設施不應使相鄰住宅原有日照標準降低;舊區改造的項目內新建住宅日照標準可酌情降低,但不應低于大寒日日照1小時的標準”,從以上規章可看出,采光權是否構成侵害,一般是以房屋日照時間長短來認定的,如果低于上述標準,則采光權受到侵害無疑,但該規定需要專業技術手段的支持,在糾紛進入司法程序后,須通過鑒定才能得到是否侵害采光權的科學結論,具有一定的復雜性,而在處理相鄰采光權問題的司法實踐中,往往還要根據固有的相鄰狀態、歷史形成的采光狀況、界定間距對相互的影響等因素著眼,對該類糾紛予以勘察及有效化解。
二、司法實踐中采光權保護面臨的困境
1、舉證方面。
實踐中,相鄰采光權是權利人在一定時空范圍內接受光照而不受他人非法侵犯的權利,相鄰方(義務人)承擔的是消極的不作為義務,即不實施妨害權利人采光的行為,而非給予必要便利,對于采光權是否受到侵犯,需要當事人承擔造成損害事實的負責舉證,在不同的請求權基礎下,對當事人的舉證責任因請求權基礎不同其法律構成要件不同而各異,而衡量采光權是否受到侵害時所的依據《國家標準城市居民住宅區規劃涉及規范》,雖然給出了一般性的最低標準,但在實踐中,由于具體的光照時間等數值不便衡量和確定,為該類案件的訴訟、審理增加了不少困難。
2、認定方面。
由于侵犯采光權具有多重侵權的性質,實踐中受害人主張采光權存在一定的不確定性,導致法官在司法實踐中適用的損害賠償判決標準不一,大多取決于法官在參考當地實際消費情況下的自由裁量權;另外由于法律知識欠缺,有的當事人訴訟時只要求最終結果而忽視其依據的法律規范,此種僅有訴訟請求,損失的具體數額難以確定的情形,在多數情況下認定和補償的比較少,難以體現采光權價值,這就需要根據具體的案件情況受侵害的程度等綜合判斷衡量。
3、救濟方面。
《民法通則》、《物權法》雖提到了采光問題,但規定較為籠統,缺乏專門的法律依據,在處理該類糾紛時,法官多從維護相鄰關系出發,通過促使雙方互諒互讓或達成某種妥協的方式,間接化解糾紛;多數時候當事人缺乏法律知識,起訴時不能明確地表達訴求,由于該訴求與起訴的事實存在法律聯系,一旦當事人對損害事實的舉證困難或認識不清,將極有可能在訴訟中處于不利地位,令法律的保護成為空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