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光權通常是指房屋的所有人或使用人享有從室外取得適度光源的權利,今年來采光權引發(fā)的糾紛越來越多,法院在處理時往往需要進行詳實的考察最終才能認定責任,近日法院審理了一起采光權糾紛案件,咱們通過這則案例來了解采光權方面的相關知識。
【案件介紹】
2011年4月,張小姐與某房產公司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購買了房產開發(fā)公司開發(fā)的位于北京的的一套期房。2012年6月,張小姐驗收入住該房屋,對房間總體來說還是非常滿意的,但是當冬季來臨的時候,張小姐發(fā)現(xiàn)該處房產的采光有問題,將近兩個月的時間內張小姐臥室是沒有陽光的,采光受到較大程度的影響。因此,張小姐與房產公司進行了多次交涉,要求解決采光的問題,但雙方最終未達成一致意見。張小姐遂訴至法院,請求判令房產公司賠償自己采光權損失9萬元、房屋貶值費4萬元及無日照采暖煤氣額外支出4萬元。法院受理并審理了此案。
【案件審理】
法院審理后認為,張小姐房屋的采光問題確是由房產公司開發(fā)建設的樓房造成,但房產公司按照經(jīng)過審批的規(guī)劃設計進行施工,并不存在過錯。此種情況下,依據(jù)法律規(guī)定,當事人對造成損害都沒有過錯的,可以根據(jù)實際情況,由當事人分擔民事責任。最后,法院判決房產公司一次性補償張小姐2萬元。宣判后,雙方均對此結果表示滿意。
【知識拓展】
所謂采光權,通常是指房屋的所有人或使用人享有從室外取得適度光源的權利。采光權糾紛頻發(fā),主要是一些開發(fā)商為了在有限空間里獲得更大利潤,明知會侵害相鄰他人的合法權益,依然強行施工,一旦樓宇建成,即使在與相鄰方采光權”訴訟案中敗訴,其違規(guī)所得也會遠遠超出賠償付出的金額。
對于采光權的保護,《物權法》明確規(guī)定,建造建筑物,不得違反國家有關工程建設標準,妨礙相鄰建筑物的通風、采光和日照”。國務院《城鎮(zhèn)個人建造住宅管理辦法》第六條規(guī)定,城鎮(zhèn)個人建造住宅,必須符合城市規(guī)劃的要求,不得妨礙交通、消防、市容、環(huán)境衛(wèi)生和毗鄰建筑的采光、通風。”在《天津市城市規(guī)劃管理技術規(guī)定》中,為與國家標準相統(tǒng)一,保證多、低層建筑前后間距,改善居住環(huán)境,不但規(guī)定了多、低層建筑前后間距的具體計算方法,還應用了較為科學的日照分析”理論,即高層建筑與處于其日照遮擋客體范圍內的居住建筑的間距應當通過日照分析確定,一般應當滿足被遮擋居住建筑每戶至少一個居室在大寒日有效日照時間不低于2小時的要求;屬于舊區(qū)改建的,項目內新建住宅在大寒日有效日照時間不低于1小時”。
受侵權方的舉證責任
采光權糾紛案件的原告,應當是其所有或承租居住的房屋被新建筑物遮擋,導致采光受阻或不能采光。此外,只有原有采光權利正在或即將受到侵害的,方可成為原告。如果權利人在購買房屋時,已經(jīng)明知存在其他建筑物遮擋房屋采光的,購房人不得以其房屋被其他建筑物遮擋為由提起侵害采光權訴訟。相鄰的建筑物之間,特別是建筑物的使用人,應當按照有利生活、團結互助的原則妥善處理相鄰關系,對于私自搭建臨時建筑,導致他人采光減少的,應當認定是侵權。
采光權糾紛是侵權糾紛的一種,應當適用誰主張誰舉證原則,即主張受到侵權的一方應當承擔證明侵權方存在侵權事實的責任;對于侵權方而言,應當承擔證明其沒有造成對方采光權損害的責任。
在舉證責任分配中,應當注意到,侵權的建筑物是否經(jīng)過合法的行政審批不是侵權與否的判斷標準,即不論建筑物是否經(jīng)過合法審批,只要造成采光權事實上的侵害,就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