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在房地產抵押登記的問題上采取的是抵押生效的原則,也就是說房地產抵押登記作為房地產抵押權成立的條件,未經登記的,房地產抵押權不得設立。對此,《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187條規定,以建筑物、建設用地使用權、土地承包經營權、正在建造的建筑物抵押的,應當辦理抵押登記,抵押權之登記時設立。
但是當事人辦理抵押物登記時,因登記部門的原因致使無法辦理抵押物登記,抵押人向債權人交付權利憑證的,可以認定債權人對該財產有優先受償權。但是,未辦理抵押物登記的,不得對抗第三人。
我國在房地產抵押登記的問題上采取的是抵押生效的原則,也就是說房地產抵押登記作為房地產抵押權成立的條件,未經登記的,房地產抵押權不得設立。對此,《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187條規定,以建筑物、建設用地使用權、土地承包經營權、正在建造的建筑物抵押的,應當辦理抵押登記,抵押權之登記時設立。
但是當事人辦理抵押物登記時,因登記部門的原因致使無法辦理抵押物登記,抵押人向債權人交付權利憑證的,可以認定債權人對該財產有優先受償權。但是,未辦理抵押物登記的,不得對抗第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