盲人張先生因不滿鄰居私搭亂建,影響自家的采光和通風,起訴要求鄰居排除妨礙。近日,經通州法院調解,鄰居表示會主動將擋光的建筑拆除。
張先生是位盲人,膝下無兒無女,長期依靠兄弟照顧。他和馬先生均住在通州區某小區的一層,兩個單元樓門中間有1.5米的間隔,屬于公共空地。
馬先生在此地建設一石棉瓦棚房,致使張先生家的廚房窗戶被遮擋,影響采光和通風。社區居委會組織調解被馬先生拒絕,張先生無奈之下告上法庭,要求馬先生拆除石棉瓦棚房。
開庭時,張先生稱自己作為盲人也有采光權,馬先生則對張先生的起訴不認可。法官為此勘察現場,證實石棉瓦棚房位于公共過道處,最低處2.5米,最高處3.1米,張先生家廚房的窗戶完全被遮擋。
法官向馬先生釋明法律,稱采光權包括接近光的權利、享受光的權利、引入光線的權利等。盲人雖然看不見陽光,但很明顯也具有接近光的權利以及享受光的權利。
馬先生聽后表示理解與認可,最終答應自行拆除石棉瓦棚房,后張先生撤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