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容摘要] 我國現行法律對采光權的規定過于籠統,存在諸多法律空白,給司法實踐帶來很大困難,亦使得受害主體的合法權益得不到有效的保護,很難適應現實生活中錯綜復雜的采光權糾紛案,出現判決混亂的尷尬局面。本文分析了采光權保護中存在的法律問題,提出采光權應作為獨立的人身權,并試圖量化采光權損害賠償的計算方法,旨在完善采光權侵害的補償機制。
[關鍵詞] 采光權 損害賠償 侵權 救濟
隨著《物權法》的出臺,采光權愈來愈得到人們的關注,這不僅說明了人們居住水平的逐步提高,也說明了人們日益重視生存權利,期待著采光權能更好地被重視和保護。采光權是指不動產的所有人或使用人為獲取日照而要求鄰人限制其房屋或其他工作物的距離或高度的權利。[1]一般認為,采光權派生于所有權,是財產權的一種。在國外,許多學者甚至認為采光權不是一種財產權,[2]而應屬于人格權,它不僅與生命、健康相關,還包括生活的安適、寧靜。近年來,因采光權受到侵犯而產生的糾紛日漸增多,越來越成為人們關注的問題,由此引發對采光權侵權如何補償這一司法難題的法律思考。
一、采光權保護中存在的法律問題
(一)相關法律法規對采光權的保護未作具體規定
我國現行的法律法規對采光權侵害及補償的規定太過籠統,相關法律法規對采光權的保護并無具體規定。《民法通則》第八十三條規定:不動產的相鄰各方,應按照有利生產、方便生活、團結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確處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風、采光等方面的相鄰關系。給相鄰方造成妨礙或損失的,應當停止侵害,排除妨礙,賠償損失。” 《物權法》第八十九條規定:建造建筑物,不得違反國家有關工程建設標準,妨礙相鄰建筑物的通風、采光和日照。”國務院《城鎮個人建造住宅管理辦法》第六條規定:城市個人建造住宅,必須符合城市規劃的要求,不得妨礙他人通風采光或因違章建筑的買賣、租賃、抵押等引起的民事糾紛,人民法院可以受理。”《建設部提高住宅設計質量和加強住宅設計管理的若干意見》第七條規定:住宅設計應重視室內外環境,滿足住宅對采光、日照、隔聲以及熱工、衛生等方面的要求,提高居住的舒適度。”此外,最高法院《全國民事審判工作座談會紀要》對于違章建筑引起的糾紛曾規定:因違章建筑妨礙他人通風采光或因違章建筑的買賣、租賃、抵押等引起的民事糾紛,人民法院可以受理。”
上述規定,只是明確了房屋所有人或者使用人享有采光權,鄰人亦享有一定程度上的合理遮擋權,并以此確定受害方的采光權是否被侵害,但對于采光權的保護和補償卻沒有具體的規定和細則。
(二)司法實踐對采光權侵權損害賠償標準不一
司法實踐中,由于缺乏相對統一的執法尺度和補償適用標準,各地法院處理采光權侵害賠償案件的標準不一。1994年《北京市生活居住建筑間距暫行規定》第四章遮擋現狀居民住房陽光的處理”中第十三條規定:被遮擋陽光的現狀居民住房,以居室窗臺中心點(均以外墻面計),在冬至日日照時間不足1小時的,每戶按其居室被遮擋狀況給予一次性補償800元至2000元。違法建設和處于新建建筑高度兩倍水平距離以外的居民住房不予補償。”據悉,目前北京市對采光權的補償還在使用這一標準。2004年10月,長沙市中級人民法院對一起采光權糾紛作出審判時,認為目前我國法律沒有這類賠償標準的明確規定,按照每平方米110元作為賠償標準。這樣,受害方64.73平方米的住宅,僅獲得了7120.3元遮光補償。2004年,天津一位住戶起訴主張自己的采光權,在通過鑒定認定住戶的日照時間因為高層建筑的遮擋確實減少的情況下,法院依照公平原則判令被告——高層建筑物的開發商按照居室面積一次性補償住戶2800余元,賠償標準是按每平方米120元計算。不過,這里得到補償的只是被遮擋的20平方米的居室面積,而不是整套住宅。
還有的法院對采光權侵權的賠償判定,是按照受害方因住房陽光被遮后,多用的電燈電費來確定賠償數額。2004年11月,湖北省荊州市中級法院審結一起采光權糾紛案。判決認為,湖北省監利縣一幢新建的7層綜合樓影響了10戶居民的通風、采光等權益,要求侵害人采取折價賠償辦法,即從2003年4月1日起至其停止侵權時止,侵害方賠償10戶居民每天每戶電費1.12元。也有的法院以原房屋的置換價值減去遮光后的建筑物置換價值,來作為賠償受害方的采光損失數額。[3]
顯見,從目前的司法實踐和現有法律法規來看,采光權的損害賠償數額面臨以下問題:一是各地判決標準不一,大多取決于法官的自由裁量權;二是數額確實太少,難以體現采光權價值,被侵害主體的利益得不到真正的滿足。
二、 對采光權主體的認定及其享有的權利
(一)采光權侵權案件的原告主體及其享有的權利
采光權糾紛案件的原告應當包括被侵權房屋的所有權人、被侵權公產房屋的承租人、被侵權房屋出售前的房地產開發企業以及尚未取得產權證的購房人。采光權侵權案件原告提起訴訟的前提應當是其所有或承租居住的房屋被新建筑物遮擋,導致采光受阻,或不能采光。此外,只有原有采光權利正在或即將受到侵害的,方可成為原告。如果權利人在購買房屋時,已經存在其他建筑物遮擋其房屋采光的,購房人不得以其房屋被其他建筑物遮擋為由提起侵害采光權訴訟。相鄰的建筑物之間,特別是建筑物的使用人,應當按照有利生活,團結互助的原則妥善處理相鄰關系,對于私自搭建臨時建筑,導致他人采光權損害的,應當認定是侵權。
采光權根據物權的效力,受害主體可以享有物上請求權,可以要求停止侵害、妨害預防,此種權利保障方法亦可稱為財產法則。財產法則指除非事先獲得權利人同意,否則法律禁止他方當事人侵害這個權利。換言之,權利人之相對人得通過與權利人的磋商談判,設定彼此主觀上能接受的對價而侵害這個權利,或是去改變原有的權利歸屬狀況。[4] 財產法則相對應的是補償法則,指即使未得到權利人的事先同意,相對人仍可侵犯權利人之財產權,但必須依法作適當的賠償。財產法則與補償法則兩種法則,實際上代表著兩種不同的法律保障方式與立法選擇:在侵權行為的情形,前者意味著恢復原狀,后者意味著金錢賠償;在契約法領域,前者意味著強制執行”,后者意味著金錢損害賠償”;前者意味著物上請求權”,后者意味著償金請求權”。引入財產法則與補償法則的概念之后,用于分析通過訴訟途徑的解決辦法就變得非常簡潔。法院或者適用財產法則要求侵權的一方恢復原狀,還鄰人的采光權,或者適用補償法則,予以合理的采光權損害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