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貸款存在的問題
(一)有關規定對抵押的登記部門確認不統一,致使銀行無所適從
如中國人民銀行和建設部聯合簽發的《關于加強與銀行貸款業務相關的房地產抵押和評估管理工作的通知》中規定,當地房地產管理部門為城市房地產抵押登記部門。而某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與中國人民銀行某省分行聯合簽發的《關于對金融機構貸款業務相關的抵押物進行登記的通知》中卻規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為以企業動產和廠房等建筑物作抵押的登記機關。
另外,由于沒有在各抵押登記部門之間建立起必要的溝通制度,導致了債務人重復抵押登記,騙取貸款人資金,損害債權人利益現象的發生,帶來了一些不必要的混亂和糾紛。如某債務人以無地上定著物的土地使用權向貸款人甲銀行作抵押,并在土地管理部門辦理登記;此后此債務人在同一片土地上建筑房產,待辦理合法的產權證后,又用房產向貸款人乙銀行作抵押,在房產部門辦理抵押登記,這就發生了債務人重復抵押,債權人權利發生沖突的問題。這便是由于登記機關分屬不同的行政機關,缺乏相互間聯系而造成的不應有的結果。
(二)法定登記部門對有些貸款抵押物未開辦登記業務
《擔保法》規定,以林木抵押的,登記部門為縣級以上林業主管部門;以航空器、船舶、車輛抵押的,為運輸工具的管理部門登記。在實際工作中,當事人雖經多次與林業局、車輛管理機關等進行聯系,但有些部門一直不同意開展該項登記業務,使得銀行部門抵押物無法登記。
(三)有些抵押物辦理抵押登記難度較大
主要表現在:一是有些企業資產由于歷史上的種種原因,沒有辦理產權登記手續,無產權證書,無法辦理登記;二是有的抵押物估價難度較大,若找專門評估機構,費用較高,抵押人負擔過重,登記積極性不高。
(四)抵押權的實現難度較大
《擔保法》規定,債務履行期屆滿抵押權人未受清償的,可以與抵押人協議以抵押物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抵押物所得的價款優先受償,協議不成的,抵押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在實踐中,一方面由于很多抵押物沒有統一的估價標準,有關部門對抵押物估價偏高,致使借款以物抵債后銀行蒙受重大損失;另一方面,由于目前市場機制不健全,缺少規范的拍賣、變賣市場,即使有拍賣市場,也因基層市場不健全,拍賣抵押物難度大,銀行難以及時實現處置權。
針對上述問題,筆者認為應從下列幾方面加以完善。第一,盡快制定配套的法律法規。《擔保法》盡管為擔保行為提供了法律依據,但本身并非包羅萬象,它的貫徹實施,需要相應的配套法規,以便在實踐中操作。應盡快制定《信貸法》,中國人民銀行亦應根據《擔保法》的總體原則和有關精神制定具體的擔保貸款的規章。第二,應建立健全必要的抵押登記機構,消除抵押部門不統一的狀況,或至少應在各登記部門之間建立相應的溝通制度,制定相應的辦法、制度,逐步規范抵押登記,使辦理登記有章可循、暢通無阻,只有這樣,才能全面、及時地掌握抵押物登記的情況,堵住漏洞,防止債務人重復抵押,維護債權人的合法權益。第三,建立規范的市場體系,健全抵押物拍賣市場,以使抵押權及時變現,使貸款人的債權得以實現,從而保護貸款的安全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