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產抵押權作為一項不動產物權,其公示的方式為權屬登記。《擔保法》規定:以城市房地產抵押的,抵押合同自登記之日起生效。抵押登記由抵押登記機關依登記程序進行。房地產抵押登記是房地產權屬登記的一種,其登記的程序應當按照《城市房屋權屬登記管理辦法》的規定進行。即收件、審核和核準登記。房地產抵押登記因為憑有效的權屬證辦理,一般無須進行公告。
1、收件。
受理申請。房地產抵押登記應當由房屋所有權人和抵押權人共同申請。《城市房地產抵押管理辦法》規定:以共有的房地產抵押,抵押人應當事先征得其他共有的人的書面同意,即由共有人(包括所有權人為自然人時配偶間的共有)出具同意書。但是從實際工作中來看,如共有人不到場,登記機關很難確定這類同意書的真實性。因而,在很多城市,實際的做法是要求共有人共同申請登記,這是一種較好的方法。
2、登記時當事人要提交的要件。
按提保法的規定,辦理抵押物登記,應當向登記部門提供的文件(或復印件)為兩項:一是主合同和抵押合同,二是抵押物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證書。在《城市房地產抵押管理辦法》的規定中,應提供的文件中冊去了主合同,但增加了“可以證明抵押人有權設定抵押權的文件與證明材料”以及可以證明抵押房地產價值的資料”。在其后頒發的《城市房屋權屬登記管理辦法》規定:應提供的文件為房屋權屬證書和設定抵押權的合同書及相關的證明文件。2000年,建設部在《簡化房地產交易與房屋權屬登記程序的指導意見》中規定:對房地產抵押登記的必要收件是房地產抵押合同、房屋權屬證書和土地使用權證書或用地證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