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讀:土地使用權抵押是指土地使用權人作為債務人(抵押人),在法律許可的范圍內不轉移土地的占有,而將其土地使用權作為債權的擔保,在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抵押權人)有權依法將該土地使用權變價并從所得價款中優先受償的法律行為。那么,土地使用權抵押的前提條件有哪些呢?詳細內容請看本文介紹:
一、土地使用權抵押的前提條件:
1、土地使用權抵押必須以初始土地登記作為前提,領取土地使用證。
2、以劃撥、租賃、入股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權,必須連同地上建筑物一同抵押。以出讓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權,可以抵押。
3、土地使用權抵押應當進行地價評估。
(1)以出讓方式取得的國有土地使用權,由抵押人委托具有土地估價資格的中介機構進行評估,評估結果由抵押權人認可并經國土管理部門確認后,發放確認文件,并批準抵押;
(2)以劃撥、出租、入股方式取得的國有土地使用權可按不同的用途、性質實行差額抵押,由抵押人委托具有土地估價資格的中介機構進行評估,評估結果經土地管理部門確認,發放確認文件并批準抵押,核定出讓金數額后,由抵押人和抵押權人簽定抵押合同。
4、抵押人向土地管理部門申領《抵押許可證》。土地管理部門在《抵押許可證》上應根據不同的用地性質規定該宗地抵押率,最高抵押金額。同時在《抵押許可證》上注明“本證僅作為可以抵押之證明,在貸款,抵押協議簽訂后,應到國土部門辦理抵押登記,未經登記的抵押行為無效”這一限制性條款。
二、土地使用權抵押的適用范圍
土地使用權抵押的適用范圍主要包括三個方面:
1、抵押貸款。
抵押貸款即以土地使用權作為抵押,向銀行、信用社、信托公司等金融機構貸款或者從事民間的借貸活動。
2、抵押承租和承包。
抵押承租和承包即承租方或承包經營者以土地使用權作為抵押,承租企業或擔保承包企業的經營者,如果沒有完成租賃合同或承包經營合同所規定的經營目標。出租方或發包方有權以該土地使用權優先受償。
3、擔保其他債務的履行。
在其他涉及金錢給付或者可以以金錢估價的債務中,只要雙方當事人協商一致,也可以以土地使用權設置抵押,作為債務人履行債務的擔保。
三、法律法規對土地使用權抵押的規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規定如下
第三十三條 土地使用權抵押時,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著物隨之抵押。地上建筑物、其他附著物抵押時,其使用范圍內的土地使用權隨之抵押。
第三十四條 土地使用權抵押,抵押人與抵押權人應當簽訂抵押合同。抵押合同不得違背國家法律、法規和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的規定。
第三十五條 土地使用權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著物抵押,應當按照規定辦理抵押登記。
第三十六條 抵押人到期未能履行債務或者在抵押合同期間宣告解散、破產的,抵押權人有權依照國家法律、法規和抵押合同的規定處分抵押財產。因處分抵押財產而取得土地使用權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著物所有權的,應當依照規定辦理過戶登記。
第三十七條 處分抵押財產所得,抵押權人有優先受償權。
第三十八條 抵押權因債務清償或者其他原因而消滅的,應當依照規定辦理注銷抵押登記。
知識關聯:
土地使用權抵押注銷需要提交哪些資料:
1、申請人提交抵押權人的解除或終止抵押合同的證明文件、《土地他項權利證明書》、《土地使用權抵押登記的土地使用證收件單》和《土地使用權抵押注銷登記申請表》;
2、申請人屬單位的要提交法人證明、《土地登記法人身份證明書》法人代表身份證復印件;屬個人的要提交身份證復印件或戶口簿;委托代理的,需提交代理人身份證復印件和委托書;
3、抵押權人因遺失土地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人因遺失土地使用權抵押登記的土地使用證收件單,在辦理土地使用權抵押注銷登記和補辦土地他項權利證明書前,必須在《東莞日報》上刊登該證件遺失、聲明作廢的公告,公告期滿一個月后,沒有任何單位和個人向我局提出異議的,申請人在辦理時需提交相應的《東莞日報》和遺失材料的證明。
4、需要提交其它有關規定的資料;
5、凡提交的資料是復印件,鎮區國土部門或第一個收件單位在收件時必須與原件核對,凡一致的,加蓋收件單位核對章,由核對人和提供者共同簽名;提交的資料按本表指定的位置粘貼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