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的現行法律規定,土地的使用權可以抵押。隨著我國房地產市場的發展和房地產金融業務的增多,土地使用權抵押活動也日益頻繁。由于土地使用權抵押涉及較多法律問題,程序比較復雜,因此許多地方在土地使用權抵押活動過程中常出現一些問題,從而給房地產金融業務和土地使用權抵押活動造成種種困難和障礙。
我們在協助一家外國銀行辦理一起土地使用權抵押貸款案例中,曾發現國內一家企業欲將其由國家劃撥的一塊土地直接抵押給外國銀行,因為他們持有國家劃撥的建設用地許可證。而此家外國銀行因為對中國的土地使用權抵押方面的法律一無所知,便求助于中國的律師。由于律師及早地介入這一抵押貸款業務,及時地阻止了上述所謂的土地使用權抵押活動,并積極幫助和指導了國內這家企業補交地價款并與當地政府簽訂了土地出讓合同,最終拿到了有償使用的土地使用證,才使這一土地使用權抵押活動得以按照法律規定的程序順利完成,并使該公司及時地得到了外國銀行的貸款,從而也保護了抵押權人——外國銀行的合法權益。
我們在處理房地產法律事務時還發現,一臺商竟從一鄉政府處直接獲得上千畝土地的所謂土地使用權,并準備將這一土地使用權直接抵押給北京一家企業,以便獲得資助。根據我國的法律規定,土地使用權的出讓,由市、縣人民政府負責。鄉一級政府無權出讓土地使用權。該臺商在不了解國內有關法律的情況下,與不懂土地出讓法規的鄉政府簽署的土地出讓合同,從一開始就沒有法律效力,所以就更不能再去抵押該塊土地的使用權。我們在接到北京這家企業的咨詢后,詳細地向他們解釋了我國有關土地使用權出讓、轉讓和抵押的有關法律規定,使這家企業放棄了與臺商簽訂所謂土地使用權抵押協議。
導致上述土地使用權抵押過程中出現種種問題的原因,在于抵押人與抵押權人對我國目前關于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轉讓和抵押的法律規定與履行程序不清楚,對國家劃撥土地和出讓土地的法律概念不清。
涉及到國有土地使用權抵押,首先應該注意以下幾個法律問題:
1.無償取得國有劃撥土地使用權的不能直接抵押。國營企業和集體企業由于歷史原因,占有和使用城鎮國有土地。上述企業對這類無償劃撥的土地只有使用權,沒有處置權,更不能用劃撥土地作為抵押物。
2.土地使用權抵押的前提。房地產開發商或企業只有與政府簽訂了土地出讓合同,交足了地價款,獲得了土地使用證,才有資格合法地將自己的土地使用權予以抵押,以獲得銀行貸款或其他形式的資助。沒有上述法律條件,土地使用權的抵押便無效。
3.抵押須有書面文件。土地使用權抵押,抵押人與抵押權人之間應當根據國家有關法律簽訂抵押協議。因為土地使用權抵押往往涉及較大金額,任何口頭約定都是草率的和不嚴肅的,所以任何土地使用權抵押都要形成文字,制訂出法律文件。
4.土地使用權與地上建筑物一致的原則。在土地使用權抵押時,其地上建筑物和其他附著物及一切權益隨之一并抵押。所以在簽署土地使用權抵押協議時,應詳細列出地上建筑物和附著物及其所產生的權益。
5.保險問題。土地使用權抵押,如其地上有建筑物或其他附著物,抵押人應當對地上建筑物辦理保險手續,并應在保險單上注明抵押權人為第一受益人,保險合同的期限應長于抵押協議的期限。
6.土地使用權抵押時,應辦理登記手續。如果是生地或其上沒有建筑物的土地使用權抵押,首先應到土地管理機構進行登記,然后到房地產管理局登記備案。如果是其上有建筑物或其他附著物的土地使用權抵押,則只需到房地產管理局登記備案,并辦理他項權利證書。
7.土地使用權抵押之前,應聘請評估機構評估。一般情況下,抵押人抵押自己的土地使用權,期望得到銀行或金融機構的貸款,而金融機構貸款數額的依據之一便是土地使用權的價值,所以在抵押之前,應請具有房地產評估資格的評估機構予以評估,根據評估報告,抵押權人再作出是否接受抵押的決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