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抵押權如何體現
根據《擔保法》、《城市房地產管理法》、《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的有關規定,土地使用權抵押權的設定必須進行登記,否則抵押權不能發生設定的效力,其抵押權也不受法律保護。
土地抵押權登記具有警示效力,目的在于告訴公眾該抵押物上已經設定了抵押權這一法律信息。
土地使用權抵押經過有權機關的登記,依據“物權法定主義”的原則,土地抵押合同中的債權便轉化為他物權的一類——擔保物權中的抵押權。
土地抵押權除上述的警示作用外,應至少體現出如下法律特征:1、當債務人到期不履行債務時,根據“物權具有順序性”的原則,同一土地使用權存在數個抵押權情況下,應按照抵押權登記的先后順序受償;2、當債務人到期不履行債務時,根據“物權優先于債權”的原則,抵押物已登記的抵押權人先于未登記的抵押人受償,未登記的土地抵押權人不能對抗第三人,各未登記的土地抵押權人只能依照被擔保的債權額的比例受償,而不問抵押合同成立的先后順序;3、根據《擔保法》的規定,抵押物價值應高于或等于債權價值,具體到土地使用權抵押時,最高抵押額只能按使用權評估額的70%進行設定,土地抵押權的設定登記可以最大限度保證債權的實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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