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章 承包人的設備、臨時工程及材料
54.1 工程專用的承包人設備、臨時工程及材料
一切承包人的機械設備、由承包人提供的臨時工程和材料,在運至工地后,即被視為專門供該工程施工使用,承包人除將上述物品在工地之間轉移外,若無工程師的同意,不應將上述物品或其一部分移往他處。但此規定不包括運輸任何人員、勞工、承包人設備、臨時工程、設備及材料、進出工地的車輛。
54.2 海關結關手續
當承包人提出要求時,業主應盡力協助辦理好工程所需的有關承包人的機械設備、材料和其他物品的海關結關手續。
54.3 承包人設備的再出口
當承包人將其為工程施工進口的任何承包人的機械設備按合同規定移動、再次出口時,業主應在承包人提出要求時,協助承包人取得任何必要的政府許可。
54.4 租用承包人設備的條件
根據63款規定,發生的合同終止時,為了保證為工程施工目的而租賃的承包人的機械設備,為工程的繼續施工使用,如果租賃協議未包括這些條件:即在上述終止生效后7天內,業主以書面形式通知所有人后,除據仍款規定業主有權授權其承包人完成施工和維修缺陷外,所有人應將這些機械設備,按承包人與所有人簽訂的協議條件,租賃結業主,繼續為工程施工使用,并由業主支付費用,否則承包人不得將任何租賃的設備帶入工地。
54.5 用于63款的費用
如果業主按54.5款規定與設備所有人簽訂租賃協議,則業主按這一協議支的所有費用(包括簽訂協議時交納的印花稅),應認為是根據63款完成工程,維修工程缺陷所支付的部分費用。
54.6 分包合同中使用的條款
當承包人格任何部分工程的施工分包時,在分包合同中(通過參考資料或其方法),應加入與本救相同的分包人帶人工地有關承包人機械設備、臨時工程及材的條款。
54.7 不隱含對材料等的批準
本款的執行,不應視為隱含對其中涉及的材料或其他物品已獲得工程師的批準,也不應妨礙任何時候工程師拒絕采用任何這類材料。
第十四章 計量
55 工程量
工程量清單中開列的工程量,是該工程的概算工程量,它們不能作為承包人履行合同規定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