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市某小區開發商擅自改變了小區規劃,原先在售樓時被吹噓得天花亂墜的“國際化的現代花園住宅”與實際所看到的相差甚遠,業主們一氣之下將開發商告上法庭,他們最終是否能維護自己的權益?
案情簡介:
某小區業主認為該小區三期建設時的規劃與原有規劃嚴重不符,給自己造成了極大的影響。首先,開發商在原規劃為綠地的地方增加了商務樓,還在小區內增加了公共道路,直接導致小區完全變成開放式小區,增加了噪音和安全隱患。此外,空中水瀑、高爾夫練習場等售樓時承諾建造的很多設施并沒有建造。由此,業主 將開發商告上法庭,要求開發商承擔違約責任。該案件的爭議焦點在于:售樓書是否應被視為合同內容;開發商未履行售樓書所作允諾將如何擔責。據了解,法院一審判決開發商向業主支付違約賠償金。
律師評析:
根據法律規定:“商品房的銷售廣告和宣傳資料為要約邀請,但是出賣人就商品房開發規劃范圍內的房屋及相關設施的說明和允諾具體確定,并對商品房買賣合同的訂立以及房屋價格的確定有重大影響的,應當視為要約。該說明和允諾即使未載入商品房買賣合同,亦應當視為合同內容。本案中,開發商沒有完全兌現其在售樓書中所做的承諾,依法應當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此外,法院認為,開發商改變了小區的平面布局,開發商將三期規劃圖紙報有關部門審批,有關部門也在小區門口張貼告示,雖不違反行政法規的有關要求,但與雙方合同關于“開發商不得擅自變更已經與業主約定的小區平面布局,確需變更的應當征得原告書面同意”之約定不符,故開發商的行為構成違約,依法應當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
律師提醒:
樓書在有些情況下也應被視為合同內容,開發商一旦擅自改變原有規劃,業主可以依據樓書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