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物業公司未按照合同約定進行有效管理,如小區的門衛未對進出小區的所有外來人員進行必要的查問,也沒有按照合同的約定予以相關的登記手續,那么,由于自己的不作為而給原告造成的財產損失,物業公司應當承擔一定的責任。
讀者張女士:我下班回家,將電動自行車停放在樓下的車棚里,并鎖好了門。誰知,第二天一早上班發現,電動自行車沒了!我記得小區物業管理委托合同中明確規定,小區物業公司承擔維持公共秩序、安全監控等責任;如果沒有達到服務質量,造成業主及租用人經濟損失的,物業公司是要給予經濟賠償的。于是我找到小區物業管理公司,要求賠償自己的損失。而物業公司堅持認為,他們晝夜派保安站崗、巡邏,已經盡到保安的義務,不存在違約責任,因此拒絕賠償。
回答:如果物業公司未按照合同約定進行有效管理,如小區的門衛未對進出小區的所有外來人員進行必要的查問,也沒有按照合同的約定予以相關的登記手續,那么,由于自己的不作為而給原告造成的財產損失,物業公司應當承擔一定的責任。當然,張女士對自己財產的保管存在疏忽,使得小偷輕而易舉地把電動車盜走,張女士應該承擔主要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