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情況下,物業管理公司與業主的相關合同中會明確寫明是否可以封閉露臺的條款,此項約定是具有法律約束力的。如果業主公約不允許封閉,且物業委托合同要求物業公司制止搭建行為,而物業公司沒有制止,那么其應當承擔違約責任。但即使這樣,要求物業公司承擔違約責任
一業主按照物業公司要求的統一標準、樣式,封閉了露臺。此后,因露臺漏水,影響了樓下住戶,被法院判決拆除。該業主為此極為不滿,認為露臺是經同意封閉的,并非擅自所為,于是將房地產公司、物業公司和樓下住戶一并告上法庭,要求賠償其因拆封閉露臺發生的損失。最終,業主的訴求被法院駁回。
2002年12月27日,伊某與本市一家房地產開發公司簽訂購房合同,購買了位于河西區的一套住房。2003年6月,盧某購買了伊某樓上的房子。同年7月,盧某出資,按照物業公司要求的統一標準、樣式,封閉了露臺。一段時間后,伊某家小居室、廚房、小陽臺的頂部發生漏水,雖經多次維修,但滲漏問題始終沒有解決。伊某為此起訴盧某,要求拆除封閉的露臺。后法院判決支持了伊某的訴訟請求。但是,盧某認為滲漏問題并不是他造成的,且露臺搭建是經物業公司同意的,于是,他又將房地產公司、物業公司和伊某一起告上法庭,要求三者承擔其拆除封閉露臺所發生的損失2.1萬余元。
法庭上,被告房地產公司提出,他們在小區業主入住之前,做了露臺的閉水試驗,房屋不存在質量問題,滲漏是由于盧某露臺造成的,所以其公司不應該承擔責任。被告物業公司則提出,關于露臺的裝修問題,是由業主和裝修隊簽訂合同,他們只負責制定統一的標準,是否進行裝修由業主來決定。而關于露臺漏水的問題,是由于盧某將廚房遷到了露臺,在裝修時改變了原來的結構,破壞了防水層。當時物業公司與盧某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