業主委員會的成立程序
開發商或物業管理公司一般是不愿意看到一個真正由業主選舉產生、代表業主的利益、對業主負責的業主委員會出現的。在某些開發商和物業管理公司看來,除了房屋是業主的以外,小區的一切都是他家的地盤,在他家的地盤上得由他說了算。
對于業主委員會的成立程序,《物業管理條例》的規定十分簡單,業主無法具體操作。這倒給占據近水樓臺優勢的開發商和物業管理公司留下了廣闊的活動空間。不應責備《物業管理條例》的制定者,因為,業主委員會的成立程序應當由《業主委員會組織法》做出規定。在《業主委員會組織法》出臺之前,業主可以根據《物業管理條例》第十八條的規定在《業主公約》或《業主大會議事規則》中約定業主委員會的成立程序。
以下是居律師設計的《業主公約》中關于業主委員會成立程序的內容,現摘錄于此,供有志于成立業主委員會的業主朋友參考。
業主委員會的成立程序
第十一條業主委員會是業主大會的執行機構,在業主大會閉會期間在《業主委員會章程》規定的職權范圍內代表小區全體業主占有、使用、處分小區公共財產,收取公共財產的收益。
第十二條業主委員會委員人數為人,由業主委員會主任和委員組成;業主委員會主任為業主委員會的法定代表人。
第十三條業主委員會委員候選人由業主推薦產生。
第十四條業主委員會每屆任期三年;三年期滿,重新選舉。
第十五條業主委員會委員候選人的產生程序:
1.代表10%以上表決權的業主有權推薦1名候選人;代表的表決權每增加10%,可增加1名候選人;
2.業主委員會委員是下一屆業主委員會委員候選人;
3.首次業主大會選舉業主委員會的,代表10%以上表決權的業主推薦的候選人應在業主大會舉行之日2日以前持代表10%以上表決權的業主聯名推薦的推薦信、證明有10%以上表決權的書面文件、本人的身份證明、簡歷和聯系方法向建設單位申請候選人登記;業主委員會換屆選舉的,代表10%以上表決權的業主推薦的候選人應在業主大會舉行之日2日以前持前述文件向業主委員會申請候選人登記。
候選人逾期申請登記的,建設單位或業主委員會有權拒絕登記。
建設單位或業主委員會受理候選人的登記申請的,應向申請人出具已經登記的證明。
第十六條業主委員會委員的選舉程序:
1.建設單位或業主委員會應在選舉日15日以前向全體業主送達選票。
2.選票以產權人為單位,一個產權人一張選票;產權共有的,共有人共用一張選票。
3.建設單位或業主委員會應按每一位候選人申請候選人登記的時間順序安排各候選人向業主大會作不超過5分鐘的競選演說。
4.各候選人做完競選演說后,建設單位或業主委員會應及時提請業主大會對該候選人進行投票。
5.因故不能舉行業主大會的,建設單位應在選舉日15日以前發出受理候選人登記申請和申請候選人登記期限的公告;業主委員會應在任期屆滿15日以前發出受理候選人登記申請和申請候選人登記期限的公告。
申請候選人登記期限期滿,建設單位或業主委員會應將符合申請登記條件的全體候選人的身份證明、簡歷、聯系方法,選舉業主委員會的日期,選票,以公告或其他方法送達小區全體業主。
6.所得贊成票在前名的候選人當選為業主委員會委員。
7.下列事項,建設單位或業主委員會應當委托公證員予以公證:
(1)申請候選人登記的申請人申請登記時持有的文件。
(2)在申請候選人登記的期限期滿前申請候選人登記的申請人名單。
(3)在本公約規定的期限前送達的選票數。
(4)在選舉日收回的選票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