業主委員會是業主大會的執行機構,業主委員會的委員由業主大會選舉產生,代表廣大業主的權益。既然業主委員會是業主大會選舉出的代表組成,代表廣大業主的權益,是業主大會常設的執行機構,那么業主委員會就應該是一個長期的、穩定的組織,一個松散、虛設的業主委員會不可能起到應有的作用。所以《物業管理條例》第16條規定業主委員會應當自選舉產生之日起30日內,向物業所在地的區、縣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備案。同時最好到民政部門社團法人機構辦理登記,以進一步確定其性質與法律地位。業主委員會的主要職責如下:
(一)召集業主大會會議,報告物業管理的實施情況;
(二)代表業主與業主大會選聘的物業管理企業簽訂物業服務合同;
(三)及時了解業主、物業使用人的意見和建議,監督和協助物業管理企業履行物業服務合同;
(四)監督業主公約的實施;
(五)業主大會賦予的其他職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