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什么情況下要交房屋租賃違約金?
(1)支付損害賠償金作為違約責任承擔方式具有最終后置性。
根據《合同法》等相關法律,賠償損失應當是在違約方承擔繼續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支付違約金及承擔定金責任之后尚不足以彌補守約方實際損失時所應承擔的一種責任。另外,被告對其損失額度具有舉證責任。
(2)定金罰則與違約金、損害賠償金不應當重復計算。
根據“損益相抵”規則,即使一方行為被認定為違約,另一方應當僅僅選擇定金、違約金和損害賠償金中的一種作為追究違約責任的方式,在違約金或定金“收益”不足以彌補實際損失時,違約方具有補足差額的義務,因此,不能通過重復累加的方式,無端加重違約方的責任。
(3)雙方協商一致解除合同時均不違約。
租賃合同雙方意思表示真實,屬于平等自愿的協商行為,與訂立合同并無二致;不存在一方違約的情形,此時,一方要求另一方承擔違約責任沒有事實基礎,更沒有法律依據。
2、2016年的租房違約金怎么計算
(1)違約金由雙方協商確定,沒有數額的限制,一般是根據雙方預測的因一方違約可能帶來的損失大小來確定的。
(2)發生一方違約后、守約方要求違約方承擔違約責任時,如果約定的違約金“低于”實際發生的損失,守約方可以起訴到法院請求增加違約金;如果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于實際損失,違約方可以起訴到法院請求減少違約金。
(3)“不超過20%”,應是指不超過主合同標的額的20%,但這只能適用于定金約定,約定的定金高于主合同標的額20%的部分,法院不會支持。
3、違約金過高或過低的處理辦法
根據《合同法》第114條的規定,約定的違約金低于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增加;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于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適當減少。
需要強調的是,違約金的高低是應當事人的申請由法院或仲裁機構被動進行審查的。如果當事人沒有在一審法庭辯論終結前提出對違約金的調整申請,則審理機構不主動干預。我們認為,為保險以及公平起見,建議在約定違約金比例時通過設定上限等方式防止違約責任過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