優先購買權受到限制的情形有哪些?
(1)共有人優先購買。共有人主張優先購買權的,共有人的優先購買權優于承租人的優先購買權,承租人的優先購買權不能對抗共有人的優先購買權。因共有人對房屋擁有的是所有權,即使是按份共有,對外而言,每個共有人也都是所有權人。
(2)出租人基于特殊身份出賣租賃物。基于特殊人身關系建立的買賣關系,與一般的買賣關系不同,它含有身份關系的考慮在內。即僅僅是基于這種特殊的身份關系,出租人才會給出較優惠的出賣條件。沒有這些特殊的身份,出租人就不會給出這樣的出賣條件,也就不存在承租人同等條件下的優先購買問題。
(3)租賃物以特定方式發生權屬變化。出租人將房屋贈與他人的,房屋被強制征收、征用的,以及房屋被強制執行等等。
相關知識:對于優先購買權的通知有什么要求?
合同法規定出租人在房屋出賣前合理的期限內通知承租人,該合理期限以出租人確定的期限而定。在該期限內承租人行使優先購買權,超過該期限的,推定承租人放棄優先權。出租人的通知形式可以靈活多樣,如可通過信函、在租賃房屋處張貼告示等形式均可。但無論以什么形式通知,都應當以送達承租人為必要。單純以登報公告等形式進行通知,而未針對承租人進行通知的,不發生通知的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