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租人作為房屋的使用者,應遵守以下義務:
1、 不得將房屋擅自轉租;
2、 不得將承租的房屋擅自轉讓、轉借他人或擅自調換使用;
3、 不得將承租的房屋擅自拆改結構或改變用途;
4、 不得拖欠租金累計六個月以上;
5、 不得利用承租房屋進行違法活動;
6、 不得故意損壞承租房屋;
7、 不得做法律、法規所規定的其他非法活動。
另外,承租人是外地來京的,還應申報暫住登記,申領《暫住證》;育齡婦女還必須辦理本市《婚育證》。 若承租人有違反以上行為之一的,出租人有權終止合同,收回房屋,因此造成的損失由承租人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