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租人對所承租的房屋及附屬設施應當愛護并合理使用。不得擅自拆改、擴建或增添。確需變動的,必須征得出租人的同意,并簽訂書面合同。因承租人過錯造成房屋損壞的,由承租人負責修復或賠償。
承租人擅自對承租的房屋進行拆改,安裝了空調等附屬物的行為是一種嚴重違反房屋租賃合同、侵犯出租人房屋所有權的行為。當發生這種情況時,作為出租人有權終止合同,并收回房屋。
那么,對于擅自拆改、擴建或增添附屬物發生的費用,原則上房主是可以不予補償的,承租人應將增添的附屬物拆走,拆除時給原房造成損害的,應負責向房主賠償損失。
但是,如果承租人在拆改、擴建或增添附屬物時經過出租人的同意,并且雙方對財產有約定的,應按約定處理;沒有約定的,房屋產權仍屬出租人所有,對拆改、擴建或增添附屬物的費用,應由出租人折價償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