蔣先生最近購買了一套辦公用房,通過房產中介公司已找到承租人。該承租人為私企小業主,在簽訂正式租賃合同時,他提出要將該辦公用房地址作為公司注冊地,并且需要蔣協助配合。蔣先生擔心這樣做會對自己房屋的所有權產生影響。
承租人提出將租賃辦公樓地址變更為公司注冊地,在情理之中,并不過分。對于房東蔣先生來說,需要重視的是租賃合同終止后要督促承租人及時將公司注冊地變更掉,否則,會影響新承租人工商注冊登記及引來其他許多不必要的麻煩。
建議雙方在簽訂租賃合同時,將租賃合同終止時,承租人將注冊地址變更作為承租人收回租賃保證金的前提條件,并設置變更期限及相應的違約條款,這樣對房東蔣先生比較有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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