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租人優先購買權的限制規定
案情介紹:1997年,甲將其房屋一套租給乙使用。1998年甲生病住院,甲的好友丙為其墊付醫藥費3萬元。后因醫藥費不足,甲經與丙協商,將該出租的房屋以5萬元的低價轉讓給丙,甲也借此對丙長期的幫助表示感謝。1999年,甲丙辦理了過戶手續后,丙通知乙搬出房屋,乙則以其有優先購買權,愿以5萬元購此房為由拒絕。丙訴至法院要求乙搬出,乙則以甲與丙侵犯其優先購買權為由抗辯。
分析:承租人的優先購買權是指當出租人出賣房屋時,承租人在同等條件下,依法享有優先于其他人而購買房屋的權利。出租人侵犯優先購買權的后果,就是承租人可以以享有優先購買權為由,請求法院宣布出租人的買賣行為無效。
優先購買權是一種房屋承租人的權利,它不是依當事人之間的合同而產生的,是依法律規定產生的,是強制性的。同時,承租人行使優先購買權也有一定的限制:
1、出租人售房時,承租人仍在租賃該房屋。準備租房和租過該房的承租人,是不享有優先購買權的。
2、承租人的優先購買權是相對而言的,只有在與其它競買者同等的條件下才可以優先購買。這里同等條件是指交易的條件相同、價格相同。
3、承租人并非在任何情況下都可行使其優先購買權,只有在出租人轉讓其出租產權時,才能實際行使優先購買權。
本案中甲丙的買賣合同成立,且產權經登記已轉移,丙持有該房屋的產權,故丙有權要求乙搬出。
乙的優先購買權只能在與丙同等的條件下行使。考慮到丙長期給甲以幫助,甲才以5萬元的低價賣房給丙。乙與甲并沒有這樣的關系,5萬元賣給乙對甲顯然不公平。那乙就永遠不能行使其優先購買權了嗎?否。依照公平原則,乙的優先購買權要在價格公平的條件下才可行使。若乙愿以合理的市場價格購買甲的房屋,而又無人與其競價,乙有權優先購買。
乙有優先權并不意味著乙的優先權可以直接對抗丙的產權。乙應當以享有優先購買權,并愿以合理的市場價購買此房為由請求法院宣布甲丙的買賣合同無效,以解除丙的產權。在法院宣布合同無效前,丙仍享有產權,有權要求乙搬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