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爾濱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哈爾濱市個人房屋租賃稅收征收實施辦法》的通知 哈爾濱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哈爾濱市個人房屋租賃稅收征收實施辦法》的通知黑龍江省哈爾濱市人民政府
哈爾濱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哈爾濱市個人房屋租賃稅收征收實施辦法》的通知
哈爾濱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哈爾濱市個人房屋租賃稅收征收實施辦法》的通知
哈政發法字〔2010〕12號
各區、縣(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辦、局:
現將《哈爾濱市個人房屋租賃稅收征收實施辦法》印發給你們,請認真遵照執行。
哈爾濱市人民政府
二○一○年四月三十日
哈爾濱市個人房屋租賃稅收征收實施辦法
第一條 為加強個人房屋租賃稅收征收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實施細則》等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個人房屋租賃稅收的征收及其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個人房屋租賃,是指個人將自有房屋出租或者將承租房屋依法轉租,并向承租人收取租金或者取得其他經濟利益的行為。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視為個人房屋租賃:
(一)個人以房屋所有權投資入股不承擔經營風險,并取得經濟利益的;
(二)個人以聯營、承包或者其他名義提供房屋使用權,并取得經濟利益的;
(三)法律、法規等規定的其他行為。
第四條 個人房屋租賃稅收征收管理,應當遵循依法征收、有利控管、方便納稅、多方協作的原則。
第五條 區、縣(市)地方稅務部門依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對本轄區內個人房屋租賃稅收實施征收管理,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接受區、縣(市)地方稅務部門委托代征個人房屋租賃稅收。
財政、房產、物價、工商、公安等行政管理部門和區、縣(市)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個人房屋租賃稅收征收管理的有關工作。
第六條 區、縣(市)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本轄區內個人房屋租賃稅收征收管理工作的領導和協調。
第七條 租賃房屋并取得租金或者其他經濟利益(以下統稱租金收入)的個人為個人房屋租賃稅收納稅人,納稅人應當依法申報、繳納稅款。
第八條 任何單位或者個人有權舉報未按照規定申報、繳納個人房屋租賃稅收的行為。
經查證屬實的,市或者區、縣(市)地方稅務部門按照有關規定給予舉報人獎勵。
第九條 個人房屋租賃稅收以納稅人租賃房屋取得的租金收入為計稅依據。
第十條 個人房屋按照房屋所有權證書登記的設計用途分為住宅用房和非住宅用房。住宅用房和非住宅用房租賃稅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適用綜合征收率。
第十一條 根據國家稅收優惠政策和省有關規定,個人房屋租賃稅收綜合征收率按照下列規定執行:
(一)房屋月租金收入為營業稅起征點以下的,綜合征收率為5%;
(二)住宅用房月租金收入為營業稅起征點及以上的,綜合征收率為7%;
(三)非住宅用房月租金收入為營業稅起征點及以上的,綜合征收率為12%。
第十二條 個人房屋租賃稅收按照下列規定確定應納稅額:
應納稅額=租金收入×綜合征收率
第十三條 納稅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應當按照租賃房屋所在地段的房屋租賃市場參考租金最低價格或者所租賃房屋租金評估價格依法核定租金收入:
(一)申報的租金收入明顯偏低,又無正當理由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