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印發《佛山市房屋租賃稅費征收管理實施細則》的通知 關于印發《佛山市房屋租賃稅費征收管理實施細則》的通知廣東省佛山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關于印發《佛山市房屋租賃稅費征收管理實施細則》的通知
佛府辦[2006]361號
關于印發《佛山市房屋租賃稅費征收管理實施細則》的通知
各區人民政府,市府直屬各單位:
經市政府同意,現將貫徹落實市政府《佛山市流動人員和出租屋管理服務暫行辦法》(佛府〔2006〕12號)的配套文件《佛山市房屋租賃稅費征收管理實施細則》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二○○六年十一月十四日
佛山市房屋租賃稅費征收管理實施細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加強我市房屋租賃行為的地方稅費征收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政策規定及《佛山市流動人員和出租屋管理暫行辦法》,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個人或單位(以下簡稱納稅人)在本市行政區域內的房屋,包括住房、辦公、商用及其他用房出租或轉租給他人居住或使用并收取租金的行為, 適用本實施細則。
租金收入的形式包括貨幣收入、實物收入和其他經濟利益收入。
第三條 納稅人出租房屋并取得收入,應依法申報繳納有關地方稅費。
有關地方稅費包括:營業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房產稅、城市房地產稅、個人所得稅、企業所得稅、土地使用稅、印花稅等。
第二章 征收管理
第四條 按納稅人和房屋性質不同,對出租行為的稅收征收管理分為兩種方式:對于個人(包括國內居民、外籍個人及港、臺、澳同胞)出租住房的,由我市區以上地方稅務機關委托鎮(街道)流動人員和出租屋管理辦公室(以下簡稱為流管辦)代為征收相關地方稅費及加收滯納金(以下統稱稅費);對于個人出租非住房或單位出租房屋的,暫按現行稅法規定計繳稅費并由我市各級地方稅務機關負責征收,流管辦負責協助管理。
第五條 納稅人應當自發生出租行為之日起30日內,攜帶房屋租賃合同、納稅人身份證復印件、房屋產權證或相關證明材料復印件以及稅務機關要求提供的其他相關資料到房屋所在地的稅務分局(含辦稅服務廳,下同)或流管辦辦理出租房屋的涉稅登記事宜。
第六條 納稅人出租房屋登記內容發生變化的,應當在變更之日起30日內,持相關證明材料向原登記的稅務分局或流管辦申報辦理變更登記。
第七條 已辦理出租房屋登記的納稅人需要停止租賃行為(以下簡稱停業)的,應當在停業前向稅務分局或流管辦申報辦理停業登記。
納稅人停業期滿不能及時恢復租賃行為的,應當在停業期滿前向稅務分局或流管辦提出延長停業登記申請。停業期滿后納稅人不繼續申請則視同自動復業,按規定申報繳納稅費。若納稅人提前復業的,應當于恢復租賃行為之前,辦理復業登記,按規定申報繳納稅費。
第八條 已辦理出租房屋登記的納稅人決定終止租賃行為的,應當自終止之日起15日內,向原稅務分局或流管辦申報辦理注銷登記。
第九條 流管辦應當派員進行日常巡查,在巡查中應收集納稅人出租房屋的信息,對應由稅務分局負責征收稅費的,則于每月末匯總轄區內當月新發生的出租信息,反饋給稅務分局; 對應由流管辦代征的,則通知納稅人按期辦理。
第十條 對屬于流管辦代征范圍的納稅人未按照規定期限申報納稅的,流管辦應當派員實地巡查,督促納稅人辦理申報納稅;對納稅人拒不履行納稅義務的,應將情況反饋稅務分局。
第十一條 對納稅人分別采用核定征收和據實征收方式,按如下辦法確定:
(一)核定征收:
1、如納稅人可以提供準確的租金收入依據,但提供的費用憑證殘缺不全的,按租金收入與適用的征收率計征應繳稅費。其中個人出租住房的,其適用的征收率為《佛山市個人住房租賃綜合征收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