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將于10月實施新的房屋租賃管理辦法,強化租賃合同登記備案制,對群租規定最小出租單位必須以一間原始設計為居住空間的房間,不得分割搭建或按床位出租;租賃一年以上的,每年只能調整一次租金。
上海市住房保障與房屋管理局副局長龐元表示,上海將從商品房銷售、居住房屋租賃、保障房體系三個方面入手,堅決貫徹國家房地產調控政策。
7月13日召開的上海市政府新聞通氣會上,龐元作出上述表示,并公布了新版《上海市居住房屋租賃管理辦法》(下稱《辦法》)。
《辦法》對已在上海實施多年的租賃合同登記備案制度做了強調,并明確規定,在租賃合同簽訂后30日內,租賃當事人必須辦理相應的合同登記備案。此外,通過中介機構訂立租賃合同的,登記備案由中介機構代為辦理。
《辦法》對房地產中介機構和人員提出了一系列新要求。其中,將代辦租賃合同登記備案作為房地產中介機構的一項法定義務。
對于中介機構未按規定代為辦理登記備案的,由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以3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在《辦法》的公開征求意見中,對“登記備案”條款,持支持意見的占49%,持反對意見的占28%。龐元表示,之所以支持比例低,主要是有部分市民誤解為政府是為了收稅。
龐元解釋稱,此次租賃合同登記備案是強化居住房屋租賃綜合管理,維護租賃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尤其是有利于維護承租人“優先購買權”、“優先承租權”和“買賣不破租賃”等權利的實現,也有利于對人口的管理。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頒布的《商品房屋租賃管理辦法》已有規定,且相關稅收并非新設,按規定納稅也是公民的義務。
上海市法制辦副主任顧長浩介紹,針對以往出租人隨意調整房屋租金的現象,《辦法》對出租人在約定和調整租金的時間作了適當的限制:租賃期限為一年或一年以下的,出租人應當一次性確定租金;租賃期限為一年以上的,每年只能調整一次租金。其次,租賃期間出租人出售房屋的,出租人應提前3個月通知承租人,承租人在同等條件下有優先購買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