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租人需改變合同約定的用途的,應當事先征得出租人同意。還應當符合《上海市居住物業管理條例》第三十條的規定:“住宅不得改變使用性質。因特殊情況需要改變使用性質的,應當符合城市規劃要求,其業主應當征得相鄰業主、使用人和業主委員會的書面的同意,并報區、縣
承租人需改變合同約定的用途的,應當事先征得出租人同意。還應當符合《上海市居住物業管理條例》第三十條的規定:“住宅不得改變使用性質。因特殊情況需要改變使用性質的,應當符合城市規劃要求,其業主應當征得相鄰業主、使用人和業主委員會的書面的同意,并報區、縣房地產管理部門審批。物業管理區域內按照規劃建設的公共建筑和公共設施,不得改變使用性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