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吸引投資者,近年來很多房地產開發商都推出帶租銷售的營銷方式買房者在購買房產的同時,房產已經被出租出去,客戶得到房產的同時,也得到了租金。但日前,就如何才算交房這個問題,在中山卻引發了一場官司。 家住中山坦洲的余某夫婦看準當地的發展前景,決定用手頭
為了吸引投資者,近年來很多房地產開發商都推出 帶租銷售 的營銷方式 買房者在購買房產的同時,房產已經被出租出去,客戶得到房產的同時,也得到了租金。但日前,就 如何才算交房 這個問題,在中山卻引發了一場官司。
家住中山坦洲的余某夫婦看準當地的發展前景,決定用手頭的積蓄投資購買一商鋪用于出租收益。坦洲某房地產公司打出的 售后三年全權代理經營、即買即收租、年8%投資回報 的銷售廣告,吸引了余某夫婦倆。去年1月10日,余興、曾群與房地產公司簽訂了一份購買商鋪的《商品房買賣合同》。去年7月底,房地產公司終于完成了商鋪建筑的驗收工作。9月2日,房地產公司委托一物業管理公司與余某夫婦簽訂了《商鋪委托租賃合同》,委托物業公司對外出租商鋪,出租期限為10年,前三年物業公司每年向業主支付租金收益22006元。
就在這時卻出了變故 余某夫婦看到自己的房子連門都沒有進去一下就租給了別人,認為房地產公司沒有實際履行商鋪的交付義務,以違約為由將房地產公司起訴至中山市人民法院,要求房地產公司退還購房款275076元、賠償各項損失32659.08元。
中山市法院審理認為,案件爭議的焦點是商鋪是否已經交付。雙方曾在合同中約定 該商品房經竣工驗收合格 為交付條件之一。該商業中心最后通過消防驗收合格的時間為2006年7月31日。按常規,原被告雖沒有辦理商鋪的交接手續,但結合租賃合同的簽訂過程以及該租賃合同所明示的內容,可以確認 該商品房已經竣工驗收合格 即可視為房屋交付時間,被告已向原告實際交付了商鋪,原告并已行使了對商鋪的處分權委托被告對外出租。據此,法院駁回了余某夫婦的訴訟請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