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關閱讀: 2008年9月,吳某租了沈某臨街的店面開了家烤翅店,倆人簽訂了租房協議,租期為兩年。可就在近日的一個晚上,禍從天降,一輛汽車將小店的一面墻剮倒。等吳某出來后,汽車早已不見了蹤影。吳某只好找到沈某協商修墻的事情,沈某斷然拒絕:房我已經租給了你,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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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9月,吳某租了沈某臨街的店面開了家烤翅店,倆人簽訂了租房協議,租期為兩年。可就在近日的一個晚上,禍從天降,一輛汽車將小店的一面墻剮倒。等吳某出來后,汽車早已不見了蹤影。吳某只好找到沈某協商修墻的事情,沈某斷然拒絕: 房我已經租給了你,在這兩年內,出了什么事都和我無關。 吳某只得自己找人修墻,花去各種費用近5000元。
司法在線
懷柔區司法局工作人員認為,這5000元應該由沈某承擔。依照《合同法》第220條、第221條之規定,出租人應該履行租賃物的維修義務,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承租人在租賃物需要維修時可以要求出租人在合理期限內維修。出租人不履行維修義務的,承租人可以自行維修,費用由出租人承擔,并且因維修影響承租人使用的,應當相應減少租金和延長租期。本案中,沈某和吳某雖然簽訂了租房協議,但對維修費用并未約定,沈某理應承擔房屋的維修義務,他拒絕履行,那就得支付吳某自行維修的費用,如果房屋的維修時間長,還要減少吳某的租金,或者租金不變的情況下延長租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