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詢熱線內容 我姓葉,幾年前隨丈夫何某一起來北京打工。2004年女兒出世后,我們就在市郊租了一間房子,并與房主程某簽訂一份房屋租賃合同。合同規定,程某將其所擁有的一間房子租給我丈夫何某,租期3年,每月租金300元,按季交付。2006年,丈夫不幸在一次工作事故中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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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姓葉,幾年前隨丈夫何某一起來北京打工。2004年女兒出世后,我們就在市郊租了一間房子,并與房主程某簽訂一份房屋租賃合同。合同規定,程某將其所擁有的一間房子租給我丈夫何某,租期3年,每月租金300元,按季交付。2006年,丈夫不幸在一次工作事故中喪生,我們母女二人的生活從此失去了依靠。可偏偏就在這時房主程某提出要求,讓我們母女二人搬出該租住的房屋,理由是合同是我丈夫何某和他簽訂的,現在我丈夫既然不在了,合同也就沒有必要再繼續履行下去。我越想越不明白,雖然我丈夫去世了,但租期明明是3年,現在不到期我們就得搬走嗎?
請問:我丈夫在租期內死亡后,我和女兒是否還可以繼續租住該房屋?
律師專線解答
葉女士,對于您的不幸遭遇我們深表同情。您丈夫何某的死亡,并不影響租賃合
同的效力,在房屋租賃期間內,您和您的女兒則仍有權要求繼續按照原租賃合同租住。
據您所說,您丈夫何某與房主程某簽訂的是3年的房屋租賃合同,現在租賃期未滿,該租賃合同關系還繼續存在。在這一關系中,承租人享有出租房屋的使用權而非所有權,房屋的所有權仍屬于出租人程某所有。既然承租人只享有房屋的使用權,因而該承租的房屋不能劃入何某的遺產的范圍。但是這并不是說您和您的女兒就不能再繼續居住了。鑒于目前房屋租賃的復雜情況,為了維護與承租人共同生活的親屬的合法權益,我國《合同法》第234條規定: 承租人在房屋租賃期間死亡的,與其生前共同居住的人可以按照原租賃合同租賃該房屋。 而《城市房屋租賃管理方法》第11條明確規定,住宅用房的承租人在租賃期限內死亡的,與其共同居住兩年以上的家庭成員可以繼續承租該住宅房屋。因此,您和您的女兒則仍有權要求繼續按照原租賃合同租住。
癥結所在
本問題的癥結在于咨詢者對承租人在租期內死亡后,其共同生活的親屬能否繼續租住該房屋這一問題的認識不清楚。
如果承租戶以一人名義承租私有房屋,在租賃期內承租人死亡的,該戶共同居住人要求按原租約履行的,應當準許;承租人死亡,如果該承租人的家人并沒有和他共同居住,原租賃合同失效。
法律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三十四條
建設部《城市房屋租賃管理辦法》第十一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