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新城街道佳德社區工作人員在入戶訪查時平息了一場租房糾紛。
一年前王先生將佳德花園17號樓三室兩廳的房子租給楊女士,雙方約定租金并簽了五年的合同。誰知,楊女士在屋內加裝隔斷后又轉租給他人。2月10日,王先生查看自己的房屋時發現有多人居住,這才知道房子被楊女士轉租,對此他非常生氣。
“當初我們在簽訂合同的時候就已經備注不能轉租。如果轉租,就要付1萬元違約金。”王先生說。社區工作人員查看合同,上面確實寫有不能轉租的條款。對此,承租人楊女士解釋,簽合同的時候她沒有仔細看,當初在房子里加隔斷是準備用于開辦“小飯桌”,后來因為距離學校太遠,所以在其他小區重新租了房子。但是和王先生簽了5年的租房合同,自己一個人住太浪費,所以就把剩余的房間陸續租給了其他人?,F在王先生不同意,她可以把房子收回來,但不會承擔違約金。
社區工作人員告訴楊女士,這件事首先是她存在過失,希望她能換位思考。另外,租房合同上寫得很清楚,不得轉租,因此是她違約。楊女士承認未經房主同意擅自將房子轉租是自己不對,但違約金過高她承擔不起。后經雙方協商,楊女士承擔7500元違約金,與王先生解除房屋租賃合同。之后,社區幫助王先生發布房屋租賃信息,盡快將房子再租出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