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常以房產證注明的房屋類型作為判斷房屋用途的標準。除房屋類型表明為“住宅”外的房屋通常為非居住用房,一般包括:工業、交通這、倉儲用房,商業、金融和信息用房,教育、醫療衛生和科研用房,文化、新聞、娛樂、園林綠化、體育用房,機關事業辦公用房,軍事用房,其他用房七類。需要注意的是,對于中途存在房屋用途改變行為的房屋性質的認定,一般遵循以下原則:
(1)房地產權證記載的權利人為單位,可以認定為非居住房屋,但原始設計為居住房屋以及實際用于職工或者職工家屬居住使用的除外;
(2 )始設計為居住房屋,經市或區縣房地局批準居住房屋改為非居住用途的,可以認定為非居住房屋。已經以居住房屋作為經營場所并領取營業執照的,可以認定為非居住房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