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公民承租的公房能否由其繼承人繼續承租的問題,建設部1995年4月23日發布的《城市房屋租賃管理辦法》規定:“住宅用房,承租人在租賃期限內死亡,其共同居住2年以上的家庭成員可以繼續承租。”
上海市房屋租賃條例規定:居住房屋承租人死亡的,其生前共同居住人可以繼續履行租賃合同。公有居住房屋承租人死亡的,其生前的共同居住人在該承租房屋處有本市常住戶口的,可以繼續履行租賃合同;其生前的共同居住人在該承租房屋處無本市常住戶口或者其生前無共同居住人的,其生前有本市常住戶口的配偶和直系親屬可以繼續履行阻賃合同。
由此可見,能夠“繼承”公房承租權的僅為與承租人共同居住的家庭成員或有相關親屬關系的人員。
微信號復制成功
微信號:lawyer02164
請返回微信添加朋友,粘貼微信號
我知道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