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2月,浦東一小區業委會主任擅自將物業維修基金由原來存在甲銀行賬戶轉到親戚工作的一家銀行去,更糟糕的是這家銀行又比甲銀行利息低許多。不知情的其他幾個業委會委員不想背黑鍋,結果業委會內發生意見沖突。
??物業房產法專業律師曹燕貽:根據《物業管理條例》有關規定,小區物業維修基金的動用、續籌,應由業主大會三分之二以上有投票權的業主決定,這位主任的做法當然是錯誤的。
??對于新建商品房維修基金的管理與使用,目前主要問題是缺乏有效的監督機制。雖然法規明確由業主大會行使監督權,但對如何監督尚無明確的說法。有的小區少則幾百萬,多則上億的維修基金,像潘多拉的魔盒吸引著小區里個別業主。因此,業委會成員本人的品行和素質至關重要,不是隨便什么人都可以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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