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3月,一家知名物業管理公司獲悉一開發商欲將40萬平方米規模的小區委托一家物業公司開展前期物業管理,并且打算實行招標。這家物業公司經過精心準備之后,一舉奪魁。由于雙方在售房合同寫明由這家知名物業公司管理,因而吸引了不少購房者。按理這家知名公司給開發商帶來了好處,然而半年后開發商突然開出非??量痰臈l件逼這家物業公司退出,想以自己下屬物業公司取而代之。雙方由此產生糾紛。
??物業房產法專業律師曹燕貽:《物業管理條例》規定,住宅物業的建設單位,應當通過招投標的方式選聘具有相應資質的物業管理公司進行管理。
??目前,物業公司因前期物業管理費以及空置房管理費等問題與開發商鬧上法庭已不鮮見,但是上述情況則是首例。這家開發商顯然出于私利而采取上述手段,因此,政府主管部門對此類開發商要給予嚴厲的監督與管理,給他們添上一筆“不誠信”的記錄,以儆效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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