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和物業公司進駐小區后,保安崗亭離我停車處僅不到20米,但我的電動車仍丟了。”家住南昌市京東小區的徐先生非常郁悶,電動車被盜一個多月了,但物業就是否要承擔賠償責任卻一直不明確。
就此,同和物業駐京東小區的負責人劉經理表示,公司進駐京東小區還處于試用期限,試用階段未有書面合同明確物業服務項目,而且業主所交納的物業費并不包括停車費,因此物業沒有保管車輛的義務。劉經理還表示,電動車被盜已向公安機關報案,物業公司將按照調查結果進行賠償。
江西中矗律師事務所蔡明律師認為,雖然雙方沒有簽訂書面的物業服務合同,但是雙方存在事實的物業服務關系,物業公司就應當在服務期內對小區的治安、業主的財產起到保管義務,對業主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蔡明表示,電動車在小區內被盜,公安機關介入偵查追究偷盜者的刑事責任的同時,徐先生仍可向物業公司主張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