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為瑣事,這幾個保安竟然打傷一名剛畢業的大學生。這下,涉案保安觸犯刑律,所在物業公司也得賠償15萬元。近日,思明區法院審理了此案。
2008年12月9日7時許,小黃在蓮前東路一小區門崗附近,因瑣事與幾個保安發生糾紛,隨后,被趕到現場增援的兩名保安等人毆打致傷。
經治療,小黃于1個多月后出院,醫囑為1個月后復查X片,3個月內禁止患肢踩地,1年后返院取內固定物。經司法鑒定,傷殘等級評定為9級。
事后,小黃將保安所在的物業公司告上法庭,請求法院判令物業公司賠償23萬多元的損失。
物業公司對小黃被打傷這一事實并無異議,但其辯稱,保安作為個人行為,屬于必要共同訴訟當事人,也應承擔責任。此外,糾紛的起因是小黃沒有門卡,強行要進入小區,小黃也存在過錯。
思明區法院認為,事故發生時,傷害小黃的保安是作為物業公司的雇員在執行職務行為,不屬于必要共同訴訟,所有的法律后果都應該當由物業公司承擔,即使保安需要承擔責任,可以由物業公司追償。
近日,法院一審判令物業公司賠償小黃15萬多元。至于打傷小黃的兩個保安,因為涉嫌故意傷害罪,已被檢察院公訴。目前,該刑事案件正在審理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