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業公司撤走時,將向業主收取的費用的剩余款項交給了開發商。業主對此不滿,雙方因此產生糾紛。近日,市中院經終審審理認為,物業公司應承擔擅自移交款項的法律后果,將錢退給業主。
2003年,開發商在福州市區新建了一處樓盤。由于當時小區還沒成立業主委員會,開發商便與一家物業公司簽約,委托其負責小區從2003年9月至2006年9月的物業管理。物業公司進入小區后,分兩次向業主收取公共維修基金、水電周轉金和樓道修補費、防盜網修補費。
2004年12月,物業公司退出小區后,將收取的未退還給各業主的公共維修基金、水電周轉金和樓道修補費、防盜網修補費等移交給開發商。
小區業主認為,物業公司收了不該收的錢后,又擅自將所收費用移交給開發商,此舉不當,他們要向物業公司討回屬于自己的錢。
物業公司則辯稱,公司退出小區前,已將業主所交費用的余款交給開發商,因此,業主應告開發商,讓開發商退款。
市中院經終審審理認為,根據有關法律規定:在業主、業主大會選聘物業管理企業之前,建設單位選聘物業管理企業的,應當簽訂書面的前期物業服務合同。因此,開發商與物業公司之間簽訂的物業管理委托合同合法有效。而物業公司退出該小區管理時,將所收費用退給開發商的行為不當。因此,物業公司應當承擔擅自移交款項的法律后果,負責將錢退給業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