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22日,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區人民法院對一起太陽能底座砸傷人案進行了一審宣判,被告淮南市裕安物業管理有限責任公司因沒有盡到相應的安全保障義務和管理職責,被法院判決賠償原告趙某、李某醫療費等各項損失9827元;24戶業主不承擔賠償責任。
2007年7月28日晚7時左右,安徽省淮南市出現強雷暴雨,并伴有瞬間大風天氣。原告趙某、李某途經該市裕安小區5號樓樓下時,被樓頂墜下的一廢棄太陽能熱水器底座砸傷,后被送往醫院救治。今年3月24日,兩原告將淮南市裕安物業管理有限責任公司和5號樓的24戶業主告上法庭,要求各被告賠償醫療費等損失11646.6元。
法院審理后認為,被告物業公司沒有盡到相應的安全保障義務和管理職責,依法應對原告趙某、李某所受到的人身損害承擔賠償責任。由于原告沒有證據證明該樓全體住戶具有共同實施危險行為的意思聯絡并實際實施了共同危險行為,故原告訴請24戶業主共同承擔責任與法不符,不予支持。據此,法院作出上述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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