業主購買商品房時,要向開發商繳納總房款2%的房屋維修基金。按照法律規定,這筆資金屬于業主所有,但歸誰管理、如何使用,大多數業主并不知情。
2007年2月15日,南陽中院終審審結我國首例房屋維修基金糾紛案。
2007年4月3日,因開發商未履行生效判決,業主委員會向法院申請執行。
日前,經過法院執行,開發商將小區274戶中的178戶、60多萬元房屋維修基金分戶明細賬交到法院,并表示一星期內將其余的分戶明細賬提交法院,至此該案基本執行完結。
時下,在諸多的商品房買賣交易中,開發商或物業管理公司依照各種規定收取業主的各種費用,甚至有的開發商、物業公司違反規定收取費用。但由于合法費用的收取缺乏法律說明,違法收費缺少法律監督,多數業主事先并不知曉資金的收取以及使用情況。一旦業主入住安排停當,物業管理、資金使用糾紛便逐漸顯現,并由此引出諸多訴訟,本案就是一例。
數年來,收費合法、資金使用公開、賬目公開,成為所有業主依法提出但又難以實現的要求,也是困擾房產交易市場的一大頑疾。但愿開發商和物業管理部門能從該案中汲取教訓,業主也能從中獲得啟迪。
業主購買商品房時,要向開發商繳納總房款2%的房屋維修基金。按照法律規定,這筆資金屬于業主所有,但歸誰管理、如何使用,大多數業主并不知情。
2007年2月15日,南陽中院終審審結我國首例房屋維修基金糾紛案。
2007年4月3日,因開發商未履行生效判決,業主委員會向法院申請執行。
日前,經過法院執行,開發商將小區274戶中的178戶、60多萬元房屋維修基金分戶明細賬交到法院,并表示一星期內將其余的分戶明細賬提交法院,至此該案基本執行完結。
成立業委會討要維修基金
河南省南陽市朝山小區是南陽市廣廈實業開發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廣廈公司)開發建設的商品房住宅區,建筑面積近5萬平方米,2004年10月交付使用,房屋交付時,該小區274戶業主大部分已經入住。
按照相關規定,業主購買廣廈公司房屋時,每戶業主要向開發商繳納總購房款2%的房屋維修基金,這筆房屋維修基金加在一起大約有100多萬元,在入住之初,該小區的物業以及房屋維修基金一直由廣廈公司管理。
業主們入住后,廣廈公司在小區的所作所為逐漸令業主不滿:廣廈公司在小區原規劃娛樂休閑用地蓋房,經業主向規劃部門舉報,違章建筑停止施工;小區連續發生盜竊案、衛生狀況差、人員出入混亂,有的業主還發現自己的住房面積縮水……
2006年8月12日,小區業主召開首次業主大會,決定成立南陽市朝山小區業主委員會,選舉業主仝戈人為業主委員會主任。
2006年9月4日,小區業主委員會在南陽市房產管理局登記備案。
業主委員會成立后就業主關心的產權、環境以及房屋維修基金等問題向廣廈公司質詢。業主委員會認為,廣廈公司在小區開發銷售完畢后,小區的所有權已經轉移,業主有權知道小區每位業主的房產面積,房屋維修基金數額,共同分攤面積以及公用部位、公用設施、管線分布的各種情況。
2006年9月11日,業主委員會向廣廈公司發出函件要求其“接到函件7日內將房屋維修基金及產生的利息匯入指定賬戶”,但廣廈公司不予理睬。
業主委員會一審勝訴
2006年10月16日,業主委員會一紙訴狀將廣廈公司告到了南陽市宛城區法院,要求其將小區41間門面房和274位住戶2%的房屋維修基金及利息返還業主委員會。
廣廈公司辯稱,依照建設部《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設施維修基金管理辦法》,房屋維修基金應歸全體業主所有,但基金應按法定程序歸還,現業主委員會未按規定具備相關管理資格,在業主委員會具備相關管理資格,履行完法定程序后公司方可移交。而且,法律沒有規定房屋維修基金直接由業主委員會管理,如果業主委員會要管理,也應經房管局批準。
法院審理認為,小區業主委員會于2006年8月12日成立,2006年9月4日在南陽市房產管理局登記備案,南陽市房產管理局蓋章同意,業主委員會的成立符合法定程序。
我國《物業管理條例》第54條第二款規定“專項維修資金屬業主所有”,被告也承認小區業主均按法律法規向其交納了所交房款2%的維修基金,并且認可該基金現在廣廈公司銀行專戶中代管的事實。
南陽市政府《關于印發南陽市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專項維修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第11條規定:“維修資金歸全體業主共同所有。業主委員會成立前,維修資金由市、縣房地產主管部門代管,分戶核算;業主委員會成立后,由業主委員會管理,經業主大會決定,可委托房地產主管部門代管。”第27條規定:“維修資金未委托房地產主管部門的,由業主委員會根據本辦法制定本物業管理區域維修資金的管理制度,經業主大會討論通過后執行,并報房地產主管部門備案。”
根據上述法規規定,業主委員會經業主選舉依法成立,該組織是代表業主利益權屬的團體,其表示愿意管理小區的維修基金,故現基金的代管單位廣廈公司理應移交全部基金給業主委員會。業主委員會獲得基金后應按照法律規定制定維修基金的管理制度,并報房地產主管部門備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