煙花躥上高樓引發火災,小區多戶人家遭殃,肇事者是誰卻至今是謎,那么火災所造成的損失該由誰承擔?杭州市西湖區人民法院18日判決物業公司賠償40%的損失。
    今年1月29日零時,狗年的鐘聲剛剛敲響,在杭州市西湖區沁雅花園住宅小區內,因多戶業主燃放煙花爆竹,空中散開的火星落入小區16幢1602室的西南陽臺,引燃放在陽臺上的紙板箱。
    消防部門接警后,在幾分鐘后到達現場,但因為小區內消防通道堵塞,而其他通道上停滿了車輛,消防車無法到達起火點。在救火過程中,消防人員又發現樓道內消防栓的水壓不夠,無法出水,在啟動了增壓水泵后,消防栓才開始出水作業。
    由于無法及時滅火,1602室的火勢逐漸蔓延到樓上的1702室,燒毀了1702室房屋內的空調、門窗等物品。而火災發生時,1602室和1702室都無人在家,燃放煙花爆竹引發火災的肇事者也無法查明。
    今年3月,17樓的業主李某將物業公司和16樓的業主周某、承租戶趙某告上了法庭,李某認為,小區的物業公司疏于管理,致使消防通道堵塞,同時由于其對消防設施維護不力,最終導致對1602室的救火延誤,進而殃及1702室。
    李某還認為,趙某承租1602室后擅自改變住宅用途,堆放大量易燃物品,加重了火勢。1602室的業主將房屋出租后監管不力,因此三方都應對火災損失承擔賠償責任。
    杭州市西湖區人民法院在審理后認為,業主周某將1602室房屋出租,而承租人趙某在屋內堆放樣品鞋的行為不在法律禁止范圍內,火災的發生無法預見,他們對火災的發生也不存在過失、過錯,因此李某要求房主周某和承租人趙某對其損失負責依據不足。
    法院同時認為,火災的直接責任人是燃放煙花者,但無法查明,物業公司對此沒有盡到注意義務。此外,由于物業公司管理不到位,延誤了救火的時機,使火勢蔓延至李某房內,物業公司雖然不是直接的侵權人,但它沒有盡到物業管理的職能,導致損失擴大。
    鑒于以上原因,法院酌情確定物業公司承擔1702室業主李某的經濟損失64920元的40%,即25926元。
新華網 記者朱立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