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5日,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對臺灣作家李敖之女李文訴北京達文物業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達文公司)物業管理糾紛上訴一案作出終審判決,駁回李文上訴,維持一審法院駁回其訴訟請求的判決。
2004年4月12日,北京市朝陽區嘉和麗園公寓小區物業管理委員會與達文公司簽訂了《嘉和麗園物業服務合同》(下稱物業合同),由達文公司為嘉和麗園提供物業管理服務。該小區尚未成立業主委員會。李文于2004年10月入住該小區,且已按約向達文公司方履行了交納物業管理費的合同義務。
2006年5月,李文訴至一審法院,要求判令達文公司就其物業管理中存在的瑕疵,以在嘉和麗園A、B、C座公開張貼道歉信的形式書面賠禮道歉,并賠償精神損失費1元;請求判令達文公司賠償損失,賠償數額為15個月的物業管理費1.9 萬余元。
一審法院經審理判決后,李文不服,上訴到二中院。
二中院經審理認為,李文所在小區尚未成立業主委員會,李文熱心公益事業,向達文公司提出積極性意見和建議并無不妥。從案件事實來看,達文公司方在保安、保潔、履行維修通知義務、管理散發小廣告行為等物業管理方面確有不足之處,達文公司應引以為戒,根據不同層次業主的需求,有針對性地搞好服務。雖根據物業合同的相關約定,達文公司在物業管理中,由于其過錯給業主或使用人造成人身損失或財產損失的應予賠償,但達文公司的不足之處尚未嚴重到適用懲罰性賠償的程度,故李文要求賠償2萬余元的訴訟請求不予支持。李文的多項投訴意見及建議,達文公司認真對待,基本一一答復且大多采用致歉函及登門致歉的方式予以解釋求得諒解,其歉意及改進之心是真誠的,而李文要求達文公司再行公開賠禮道歉并賠償精神損失費,沒有法律依據,不予支持。李文的上訴意見,無法采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