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著物業管理體制的不斷深入,物業糾紛也越來越多,對物業公司來說收費是一個頭痛的問題,而對業主來說物業的服務不到位是意見最大的,而有些物業費的拒交是沒有法律依據的。如面朝馬路的商業用房,業主往往認為不屬于物業公司管理或物業公司管理不多而拒交物業管理各項費用,有多家物業公司委托筆者起訴致法院,法院支持物業公司的訴請。這里我作一分析,小區商業用房業主也應交納物業管理費用,理由如下:
一是目前住宅小區旁邊的商業用房,雖然是門朝馬路不是封閉式管理,但是其所有的公共設施管線都是同小區連為一體的,如要維修應是包括商業用房的,所以不能只看表象。
二是物業管理是只對物業的公共或共用部位進行管理,而不是機械地理解物業管理必需是封閉式的管理。
三是小區配套商業用房門前的清潔衛生,根據寧波的情況一般物業公司和市政環衛有個約定和費用結算,所以不能看到門前清潔都不是物業公司打掃就認為與物業公司無關,從而拒交物業管理費用。
四是商業用房往往面積少的幾十,大的上千平方米,物業費用大,業主認為必須單獨訂立合同才同意交納物業管理費用是錯誤的,業委會同物業公司的委托合同或前期物業委托合同對小區配套的商業用房業主都是有約束力的。當然能單獨再訂一個合同明確雙方的權利義務則是更好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