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該國家計委、建設部印發的《城市住宅小區物業管理服務收費暫行辦法
》規定,物業管理服務收費根據所提供服務的性質、特點等不同情況,分別實行
政府定價、政府指導價和經營者定價。為物業產權人、使用人提供的公共衛生清
潔、公用設施的維修保養和保安、綠化等具有公共性的服務以及代收代繳水電費
、煤氣費、有線電視費、電話費等公眾代辦性質的服務收費,實行政府定價或政
府指導價,由省、自治區、直轄市物價部門根據當地經濟發展水平和物業管理市
場發育程度確定。凡屬為物業產權人、使用人個別需要提供的特約服務,除政府
物價部門規定有統一收費標準者外,服務收費實行經營者定價。
實行政府定價和政府指導價的物業管理服務收費標準,由物業管理單位根據
實際提供的服務項目和各項費用開支情況,向物價部門申報,由物價部門征求物
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意見后,以獨立小區為單位核定。實行政府指導價的物業管
理服務收費、物業管理單位可在政府指導價格規定幅度內確定具體收費標準。實
行經營者定價的物業管理服務收費標準由物業管理單位與小區管理委員會或產權
人代表、使用人代表協商議定,并應將收費項目和收費標準報當地物價部門備生
案。
住宅小區公共性服務收費的費用構成包括以下部分:①管理、服務人員的工
資和按規定提取的福利費;②公共設施、設備日常運行、維修及保養費;③綠化
管理費;④清潔衛生費;⑤保安費;⑥辦公費;⑦物業管理單位固定資產折舊費
;⑧法定稅費。其中第②項和第⑥項費用支出是指除工資及福利費以外的物資損
耗補償和其他費用開支。
經物價部門核定的或由物業管理單位與小區管理委員會或物業產權人代表、
使用人代表協商議定的收費項目、收費標準和收費辦法應當在物業管理合同中明
文約定。物業管理服務收費實行,明碼標價,收費項目和標準及收費辦法應在經
營場所或收費地點公布。物業管理單位應當定期(一般為6個月)向住戶公布收費的收入和支出帳目,公布物業管理年度計劃和小區管理的重大措施,接受小區管理委員會和物業產權人、使用人的監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