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先生交納了停車費但卻沒有把車停在指定停車位上,讓人意想不到的是價值百萬的豐田吉普車在小區內被盜。為此,車主把物業公司起訴到了法院,要求賠償因保管不善而造成的丟失車輛損失費102萬元。近日,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終審判決,認定王先生因沒有將汽車停在指定
王先生交納了停車費但卻沒有把車停在指定停車位上,讓人意想不到的是價值百萬的豐田吉普車在小區內被盜。為此,車主把物業公司起訴到了法院,要求賠償因保管不善而造成的丟失車輛損失費102萬元。近日,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終審判決,認定王先生因沒有將汽車停在指定車位里,所受損失應自行負擔,物業公司不承擔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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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年1月,王先生向回龍觀云趣園小區交納150元停車費后,將車停進該小區。3月12日晚9時,王先生開車回家,沒有將車停在指定停車位,而是將他開的豐田4700型吉普車停放在該小區20號樓東側附近的小區道路邊。第二天早晨7時左右,他發現自己的車沒了。為此,王先生所在的哈爾濱東美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將小區的物業公司深圳長城物業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物業公司及北京分公司告上法庭,稱物業公司保管不善,索賠102萬元。
物業公司認為,東美公司交納每月150元是車場車位租用費,而不是保管費。雙方充其量形成了租賃關系,而非保管關系,物業公司沒有對該車的保管義務。同時該車并未按要求使用車位,而是違反雙方約定及物業管理規定,隨意停放車輛,該車丟失與物業公司的管理職責無關,應由東美公司自行負責丟車責任。
一中院經審理認為,東美公司應在物業公司指定的停車位上停放車輛,物業公司應對停放在固定停車位上的車輛負有保管義務。東美公司在丟車當晚未將車輛停放在指定的停車位中,而是將車輛停放在他處,致使該機動車脫離了物業公司的保管范圍,物業公司對停放在他處的車輛,不應負有管理義務,東美公司對其擅自改變停車位而造成的損失,應自行負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