蔡女士是豐臺鴻業興園的業主,她們小區的物業突然對停放在小區的車輛收取了停車費。蔡女士認為物業公司沒有跟業主商量,也沒見有什么報批手續,無權收取停車費。為此,蔡女士將小區物業告上法院,要求物業返還其1元停車費。今天上午,北京市豐臺區法院一審認定,蔡女士
蔡女士是豐臺鴻業興園的業主,她們小區的物業突然對停放在小區的車輛收取了停車費。蔡女士認為物業公司沒有跟業主商量,也沒見有什么報批手續,無權收取停車費。為此,蔡女士將小區物業告上法院,要求物業返還其1元停車費。今天上午,北京市豐臺區法院一審認定,蔡女士主張物業公司違法收費,要求退還停車費,理由不足,判決駁回了其訴訟請求。
推薦閱讀:
物業管理費收取標準
物業管理條例
如何避免物業糾紛
蔡女士在起訴書中稱,其是豐臺鴻業興園小區的業主,自入住小區后,車輛一直停在小區院內,小區的物業從未向業主收取過停車費。2007年11月30日,小區物業與該小區的房地產開發公司聯合發布了一封 致廣大業主的公開信 ,決定自2007年12月開始收取停車費,無停車證、不交費業主的車輛將被拒絕進入小區。小區物業在發布公開信前,并沒有出示相關報批手續,也未與小區業主就停車收費標準進行協商,其私自決定收取停車費的行為違反了北京市《關于調整我市機動車停車場收費標準的通知》的規定。并且根據我國《物權法》第74條關于 占用業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它場地停放汽車的車位,屬于業主共有 的規定,小區物業無權私自定價收取小區內的停車費。有了法律規定做后盾,蔡女士來到了法院,準備以法律的武器來維護自己作為業主的合法權益。
同時起訴的還有另外4名小區業主,他們與蔡女士的理由一樣,主張物業公司收停車費違法,只是具體要求返還停車費的金額各有不同。
物業公司在法庭上答辯稱,第一,物業公司管理北京市豐臺區鴻業興園停車場是合法有效的。物業公司提交的營業執照顯示,具備停車服務的相應資質。北京鴻基世業房地產開發公司已授權物業公司對此停車場進行管理,同時 鴻業興園 小區機動車公共停車場已經在豐臺區市政管理委員會進行登記備案,收費標準已經由豐臺區發改委核準通過。所以,物業公司管理停車場的行為是合法有效的。物業公司于2007年7月5日已將停車場登記備案表及收費標準核準表在小區公告欄公示,因此,原告陳述與事實不符。第二,物業公司對原告的收費行為完全合法。原告與開發商簽訂的商品房預售合同附件七中規定了小區停車收費的相關條款,對此,原告沒有提出異議并簽字認可。2007年7月5日物業公司針對停車收費問題發布公告,原告也進行了登記,這足以證明原告對停車收費及收費標準已經知曉。小區入口也明確標注了收費標準,原告開車進入小區時沒有提出異議,應視為同意并接受了上述規定。對不愿交納停車費的車輛,物業公司有權拒絕其進入小區,因此,原告的觀點是錯誤的。第三,原告與開發商簽訂的商品房預售合同中明確約定,小區內的停車位屬于開發商所有,不計入公攤。因此,原告主張停車位屬于業主共有,沒有任何事實和法律依據。所以,物業公司是 鴻業興園 停車場的合法經營者,對停放車輛提供了相應的管理服務,收取管理費是完全合法的,原告明知收費標準,并享受停車管理,之后又提出異議是不恰當的,故請求法院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豐臺法院審理后認為,申請從事停車場經營的單位,應當具備該項經營資質,同時到市或區(縣)市政管理委員會辦理備案登記,并經物價主管部門核準停車場收費標準。本案中物業公司具備相應的經營資質,受開發商委托,經營管理鴻業興園小區停車場,同時到相關部門辦理了備案登記,并經物價主管部門核準收費標準,后開始經營管理。原告的車輛進入小區后,物業公司提供了相應的停車管理服務,原告享受停車服務后,應當向物業公司交納停車費。且物業公司收取的停車費并未超過有關部門核準的收費標準,故原告主張物業公司違法收費,要求退還停車費的訴訟請求,理由不足,本院不予支持。據此,判決駁回原告蔡女士的訴訟請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