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高檔公寓業主委員會狀告某物業管理責任有限公司,稱該物業公司在管理該公寓期間,管理狀況混亂,使該公寓幾乎成為負面新聞曝光率最高的高檔社區。因此原告起訴至北京市西城區人民法院,要求法院判決被告撤離該公寓小區;被告公布帳目,將一切資料同原告進行交接,并
某高檔公寓業主委員會狀告某物業管理責任有限公司,稱該物業公司在管理該公寓期間,管理狀況混亂,使該公寓幾乎成為負面新聞曝光率最高的高檔社區。因此原告起訴至北京市西城區人民法院,要求法院判決被告撤離該公寓小區;被告公布帳目,將一切資料同原告進行交接,并判令被告進行清算,將物業管理費交給原告管理。西城法院將于近日開庭審理此案。
原告業委會稱,原告系某小區業主大會的執行機關,被告系為某小區提供物業服務的公司。2006年9月1日,被告開始為某小區提供物業服務,合同期限至2006年12月31日止。合同期限屆滿后雙方未續簽協議。在被告擔任物業期間,物業管理狀況混亂。小區設備損壞無人維修,公共設施丟失殆盡而無人管理,業主投訴無門,該公寓幾乎成為負面新聞曝光率最高的高檔社區。
2007年7月13日,原告作出了業主委員會公告,主要內容是辭退被告,并且按照法定程序重新選任物業公司。該函件抄送至西城區小區辦備案。之后原告于2007年7月28日發出了《業主委員會公函》、《關于小區物業管理問題至被告物業管理公司的函》、及《關于物業移交期間的小區秩序至被告物業管理公司的函》,通知被告撤離,并且在撤離過程中應當盡的責任和義務。由于被告與原告約定施行物業服務酬金制,被告在撤離時還應當與原告結算相關費用。但是,被告在接到上述函件后并沒有同原告進行交接,而是以種種借口拒絕撤場。更有甚者,由于業主將被告 偷電 的情況曝光,被告竟然拒絕再向業主賣電。很多業主到了沒電可用的地步。原告無奈,受業主大會的指派向法院提起公訴,請求判令被告撤離該公寓小區;判令被告公布帳目,將一切資料同原告進行交接;判令被告進行清算,將物業管理費交給原告管理并承擔本案的訴訟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