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業管理法律關系是基于物業管理引起的。審判實踐中,物業管理糾紛產生的原因多種多樣,較常見的物業管理糾紛有:業主欠交物業管理費、業主房屋維修、業主在小區內受到侵害、業主私自搭建、業主財產丟失、公共費用分攤、開發商拒不移交物業管理服務用房、物業管理承包
物業管理法律關系是基于物業管理引起的。審判實踐中,物業管理糾紛產生的原因多種多樣,較常見的物業管理糾紛有:業主欠交物業管理費、業主房屋維修、業主在小區內受到侵害、業主私自搭建、業主財產丟失、公共費用分攤、開發商拒不移交物業管理服務用房、物業管理承包合同等引起的各類糾紛。因此,人民法院在審理物業管理糾紛案件時,要根據不同的物業管理糾紛的表現形式,準確把握其訴訟管轄、訴訟主體、法律適用等法律問題。
1、關于訴訟主體問題。物業管理糾紛的訴訟主體,是指以自已的名義請求法院保護民商事權益,并由此引起民事訴訟程序發生、變更和消滅的人及相對人。它一般為物業管理訴訟糾紛中的原告和被告,即開發商或作為單元套房所有權人的業主或業主委員會以及物業管理公司。審判實踐中,對于開發商訴訟主體資格的審查,應把重點放在開發商的工商登記以及營業執照上。對于業主訴訟主體資格的審查,實踐中有兩種不同的理解。一種觀點認為,業主就是單元套房的所有權人;另一種觀點認為,業主不僅是單元套房的所有權人,還是該建筑物及附屬物的所有權人和共有人。筆者認為,以上兩種觀點都正確,這兩種觀點主要是從對小業主和大業主的劃分而言。但在審判實踐中,對前一業主,應重點審查其單元房屋的產權證明以及身份證明,對于業主眾多的,可以經全體業主過半數或者全體業主推選代表參加訴訟。對后一業主,除要審查其產權證明外,還要審查其工商登記以及相關行政主管部門的證明。對于業主委員會的訴訟主體資格的審查,則應重點審查業主委員會的成立是否符合法定程序上。業主委員會應由業主大會選舉產生,其組成人員不得在物業管理公司中兼職。同時,還應當審查該業主大會是否按照物業管理條例的相關規定,到當地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辦理了登記手續。對于物業管理公司訴訟主體資格的審查,則要看該物業管理公司是不是開發商的下屬企業,如果是,還應將開發商列為原告或被告,或者將物業管理公司列為被告,開發商列為第三人。
2、關于法律適用和訴訟管轄。由于物業管理糾紛的種類多,既可能發生在業主與物業管理公司之間,也可能發生在業主與開發商之間或開發商與物業管理公司之間,其糾紛的形式和性質更是多種多樣。因此,在《物業管理法》已頒布實施的情況下,如何對有些規定不具體和不完善的地方來正確適用法律?筆者認為,一方面,最高人民法院要盡快出臺相關司法解釋。另一方面,要具體問題具體分析。比如對因業主欠交物業管理費、業主私自搭建以及在小區內受到侵害或財產丟失等引起的侵權索賠訴訟,除應適用《物業管理法》的規定外,還應適用《民法通則》的有關規定。如果屬于單純的物業管理合同糾紛,則應適用《合同法》關于委托合同的有關規定,如果委托合同中沒有具體規定的,可以引用合同法總則的相關規定來進行處理。
致于物業管理糾紛的訴訟管轄問題。由于物業管理服務的內容離不開物業,業主、業主委員會與開發商、物業管理公司之間權利義務關系的確定都是圍繞物業來展開。而物業又是指房屋及其附屬的設備、設施和相關場地等不動產,根據我國《民事訴訟法》第34條規定,因不動產糾紛提起的訴訟,由不動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故此,物業管理糾紛案件一般應由不動產所在地的人民法院專屬管轄,當然,象對于開發商拒不向業主移交物業管理服務用房,配套使用的附屬設施、附屬設備、共公設施等引起的訴訟,如果開發商不在不動產所在地居住,如何確定訴訟管轄?筆者認為,由于雙方因合同權利義務所產生的糾紛,因其不動產在合同履行地,仍應適用不動產專屬管轄原則,即業主可在不動產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