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加強對物業管理區域管理工作的考核,進一步提高物業管理企業的服務水平,根據《物業管理條例》和《海南省住宅區物業管理條例》的相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的物業管理區域主任(以下簡稱物管主任),是指取得建設部《物業管理企業經理崗位合格證書》,或《物業管理企業部門經理崗位合格證書》,或者物業管理師執業注冊證,被物業管理企業派駐物業管理區域負責經營管理的人員。
第三條 省物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監督管理全省范圍內物管主任考核工作。
市縣(區)物業主管部門負責監督管理本轄區內物管主任考核工作,并接受上級主管部門的指導和監督。
第四條 我省實行物業管理區域主任責任制。
物管主任對所任職的物業管理區域負有依照物業管理相關法律、法規及物業管理服務合同的約定,以及物業管理企業的授權實施管理和服務的責任。
第五條 物業管理企業應向受托管理服務的物業管理區域委派一名物管主任。
對于在地理位置上相毗鄰的若干個居住物業管理區域,每一名物管主任管理物業管理區域建筑面積的總和一般不應超過10萬平方米。
第六條 物業管理企業應在委派物管主任后的15個工作日內,向負責其資質管理的物業主管部門提交下列物管主任執業備案材料。
(一)經理崗位證書或執業注冊證書復印件;
(二)物管主任委派(任命)書復印件。
第七條 物業管理企業應賦予物管主任下列主要職責:
(一)依照物業管理服務合同的約定,組織人員做好物業管理區域內樓宇管理、日常維修、清掃保潔、綠化養護、門衛保安、衛生消毒、車輛管理、依法制止違規裝修和違章搭建等具體管理服務工作;
(二)制訂物業管理區域管理服務的詳細計劃和方案,保障物業使用的方便、安全,保持物業及其設施完好、環境優美、公共秩序良好;
(三)制定物業管理區域內部管理制度,規范物業管理服務人員的行為,及時處理管理服務人員的違規行為;
(四)向業主委員會報送物業維修、更新費用的收支帳目,接受審核;
(五)定期聽取業主委員會、業主和使用人的意見和建議,改進和完善管理服務;
(六)對物業管理區域內的違法行為或違反業主公約的行為,應立即依法勸阻、制止,并向業主委員會和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報告;
(七)對業主之間、使用人之間及業主與使用人之間在物業使用中發生的爭議進行協調;
(八)物業管理企業賦予物管主任的其他職責。
物管主任應當認真履行職責所賦予的權利和義務。
第八條 市縣(區)物業主管部門應當結合日常監督檢查及業主反映情況,根據"屬地原則"牽頭負責物管主任的考核工作。
物業管理行業協會、街道辦事處或者居民委員會、業主代表應當參與考核工作。
省物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對物業主任考核工作的監督,并對考核經過進行抽查。
第九條 評分采取扣分制。依據管理服務效果和違規、違約行為的嚴重程度,扣分類型分為-1分、-2分、-3分、-5分、-10分5種分值。
以每年年檢期限的12個月作為一個評分周期。
第十條 在一個評分周期內,根據物管主任的評分情況,依照以下方式處理:
(一)扣分達-15分(含)的,物管主任應當參加省物業行政主管部門組織的物業管理崗位資格繼續教育培訓;
(二)扣分達-20分(含)的,物管主任應當參加省物業行政主管部門組織的物業管理崗位資格繼續教育培訓;考核合格后,其崗位證書或執業注冊證書方可作為年檢材料申報;未參加繼續教育培訓或經考核不合格的,其證書不能作為年檢材料申報;
(三)扣分達-24分(含)的,經省物業行政主管部門核定,物管主任考核為年度不稱職,并在其崗位證書或執業注冊證書上予以記載;物管主任應當參加省物業行政主管部門組織的物業管理崗位資格繼續教育培訓;考核合格后,其崗位證書或執業注冊證書方可作為年檢材料申報;未參加繼續教育培訓或經考核不合格的,其證書不能作為年檢材料申報;
(四)物業管理企業的物管主任扣分達-24分(含),且物管主任管理的物業區域面積占企業所管理總面積35%的以上的,給予企業年檢限期整改處罰。
離任物管主任的扣分情況仍累計于當年該物業管理區域和物業企業。
第十一條 對同一個違規行為,不得給予兩次以上扣分處理。
扣分存在競合的,按照較高扣分標準執行。
第十二條 物管主任主動消除違法、違規行為造成的危害后果的,應當核減其扣分等級。
因物業管理企業的法人行為,導致物業管理區域內發生違法、違規行為的,物管主任個人可以免責。但扣分情況仍累計于當年該物業管理區域和物業企業。
第十三條 物管主任可查詢自己的評分情況。物管主任對評分有異議的,可向市縣(區)物業主管部門申請復核。經復核改變評分結果的,應予變更或消除。
各級物業主管部門應當為物管主任提供評分的查詢方法。
第十四條 各級物業主管部門應當建立物管主任執業信用檔案,并將物管主任的日常工作和管理服務實績在執業信用檔案中予以記錄。
物管主任評分考核表作為物業管理企業及從業人員信用檔案的組成部分。
第十五條 對考核評分無扣分的物管主任,經將其年度評分考核表在所管理的物業管理區域公示20日無異議后,由省物業行政主管部門核定為年度優秀物管主任,并在其崗位證書或執業注冊證書上予以記載,同時在媒體上予以公布。
第十六條 本辦法由海南省建設廳負責解釋。
第十七條 本辦法自2006年10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