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上海的限購政策下,“一房難購”成了一種普遍的現象。但有一位90后的年輕人利用房屋買賣合同的漏洞,僅花十幾萬就套到了上海的多套房子。上海房產律師提醒公民在簽訂房屋買賣合同時,要注意合同的內容,萬萬不可疏忽大意,使自己陷于困境之中。
近日上海的鄭阿姨稱自己賣房時,遇到了空手套白狼的買家,是一個92年的上海小姑娘。這個小姑娘在2016年3月以八百多萬的價格,買了鄭阿姨在普陀的一套房子,但一年多來除了10萬元的定金,她之后一分錢房款都沒付。在買房時小姑娘乖巧貼心,拿著合同專程跑到自己家里簽,說兩個人私下簽合同也省了中介費,鄭阿姨覺得小姑娘很有誠意,又著急用錢就簽了合同,但合同一簽好,她就立馬變了嘴臉,總能找到各種理由拖延房款。既然買家不肯付款,鄭阿姨本想名正言順解除合同,但這時對方突然說出了六百天的概念,鄭阿姨直到這時才發現,自己簽的合同中的違約欄夾著半句話,如買房方違約逾期六百日,賣方可解除合同,這可急壞了鄭阿姨,她們家里做生意原本就急需用錢,最后只好各方拆借導致了不小損失。鄭阿姨只好向律師求助,后援律師經過調查發現,類似的遭遇不止鄭阿姨一人遇到,梁阿姨和黃女士也在2016年賣的房子,一年多來都拿不到房款,每套房子都升值了上百萬元,這些損失對于求助人來說不可謂不高。更加令人意想不到的是,買她們三個房子的竟是同一個人,92年的上海小姑娘黃曉婷。當賣家們再仔細研究這份格式合同,發現陷阱還不止這一處 。第一,買方可以違約六百天不付房款。其次,違約成本每天只有萬分之零點三。第三,合同里又寫了可以轉賣給第三方。而一年多來房子已漲價幾百萬,黃曉婷幾乎是用零成本套住了賣方的房屋,賺取六百天里賣家房屋的升值差價。三位求助人為了維護自己的權益,便分別與黃曉婷對簿公堂,通過受害人的相互作證,以及法院調查取證的深入,黃曉婷同時簽訂多套買賣合同的事實逐漸清晰,案情開始朝著有利于求助人的方向發展。最后閔行法院,普陀法院一審都判決買房方黃曉婷敗訴,判決解除雙方簽訂的《房地產買賣合同》,并沒收定金。
滬律網提示:在采用格式條款訂立合同的時候,當事人一定要明確其內容,提供格式條款的一方為了謀取更多的利益,設置陷阱的格式合同系無效,若存在欺詐等行為的,還需要承擔相應的法律后果。
《合同法》第三十九條第一款:采用格式條款訂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條款的一方應當遵循公平原則確定當事人之間的權利和義務,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請對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責任的條款,按照對方的要求,對該條款予以說明。第四十條:格式條款具有本法第五十二條和第五十三條規定情形的,或者提供格式條款一方免除其責任、加重對方責任、排除對方主要權利的,該條款無效。
上海房產律師表示:如果格式合同明顯有失公平,使利益不合理的偏向于提供格式合同條款一方的,并且當事人有欺詐、隱瞞事實等行為的,該合同系無效。簽訂格式合同一方要注意合同的內容,對其中明顯不利于己方的條款要及時的提出異議,進行修改。